2024年2月5日发(作者:)
(适用范围: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资金监管业务)
协议编号:
银行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协议
20 年 月 日
甲方(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乙方(监管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电话: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强化培训收费监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主管部门)与 广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充分协商,就监管服务平台资金监管项目合作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根据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事务的统一部署,甲乙双方就以下相关事务通力合作,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经过审批手续具有经营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统一入驻监管监管服务平台,并按照规定在乙方开立相应账户,由甲方实施资金监管。甲方资金监管需要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乙方传达资金监管指令。乙方根据资金监管指令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落实执行各项资金监管事务。
第二条 资金监管及专用账户的设立
甲方、乙方、校外培训机构三方建立资金监管关系,甲方、校外培训机构分别与乙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建立资金监管关系。
校外培训机构需在乙方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账户名称应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应,对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用户培训服务费用实施资金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甲方报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信息。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乙方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中预缴最低余额,最大限度地防范因在办学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学员财产风险。
第三条 资金监管的实施
甲方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入驻监管服
务平台。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要求,将资金监管相关的信息数据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实现乙方资金监管信息与监管服务平台资金监管信息的同步管理。
针对甲方作出的资金监管指令,应当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乙方发出。甲方可以采取的资金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账户核验、监管账户余额查询、监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监管账户终止支付、监管账户资金划转、交易明细查询、监管账户取用及异动监测等。
乙方应当向监管服务平台提供资金监管账户的实时信息。甲方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对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实时监测。
乙方认可监管服务平台采用的资金监管模式并同意通过监管服务平台配合甲方管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本协议履行监督义务,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
2.甲方有权通过平台查询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的余额或明细,但需对服务平台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3.甲方有义务对协议执行中的相关工作进行协调配合。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教育部要求对监管平台进行升级、优化,并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如因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情况发生,导致乙方监管服务失效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和损失。
2.乙方提供的监管平台产品服务独立于基础交易行为,不对基础交易涉及的资金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1)开立监管账户及保管监管资金;
(2)根据本协议约定对预收费资金执行控制及按约定进度拨付;
(3)根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甲方、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披露监管资金的相关信息。
4.乙方在技术上保证,校外培训机构在乙方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应当按照法规和政策要求,接受甲方监管。即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除资金转入外,一切有关该资金监管账户的操作应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发起,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转和账户注销等。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不得提现、不得开通通兑功能、不得使用支票、不得购买支付凭证等。乙方应保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做他用,并应保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转为定期或办理理财、基金等投资性业务,不得办理抵押、质押等担保性业务。
第六条 监管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限期为 年。本协议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顺延一年,以此类推,每次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第七条 合作承诺
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为提供资金监管产品服务所做的各项工作。
甲、乙双方对于其在监管服务平台项下收到的对方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对外披露,但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根据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处理监管资金。
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造成协议其他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 其他各方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3.乙方只接受甲方委托对上述款项予以监管,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监管资金划转到校外培训机构指定账户。对与第三方之间可能出现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管资金在监管期间内若因校外培训机构纠纷造成司法机关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扣划而造成未能成交或资金损失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因网络故障、版本升级等原因,或监管账户在监管期间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或提供的交易对手账户信息不够完整准确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而致使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均应尽其所能减少损失,并在前述情况消除后合理的时间内将处理方案通知甲方。
6.乙方在提供监管平台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资金损失的,由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甲方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约的理由。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任何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8.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政府行政行为或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而致协议无法执行、或履行方式等发生变更,则双方有义务按照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本协议的相关事宜,而不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附 则
本协议自双方盖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根据监管需要、业务发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以变更或解除。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条款。如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需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获得对方同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于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于甲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校外培训机构注销在乙方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之日起失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日期:
乙方: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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