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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
规范(1.1版)》的通知
【标 签】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
内部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管理规范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税总发〔2015〕162号
【发文日期】2015-12-24
【实施时间】201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工作规范(1.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
免)税管理岗位,并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
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
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
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
等。
第四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
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之日止)办结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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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4-17 21:52: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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