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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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发(作者:孟庆华)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

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

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展览会,简称展会

在固定地点及预定时期内举办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技术或信息交流的社会活动。

3.2展览会场馆,简称展馆

举办展会的场所。

3.3展区

展示展品的区域。

3.4展品

展示物的总称。

3.5特殊展品

1

贵重金银珠宝饰品、字画、钟表等以及武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三级文物(含)以上的展

品。

3.6安全技术防范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相关设备,对应当进行治安安全防范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有效防护和守卫,

预防、制止、延缓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7实体防护装置

以实体屏障作为防护手段的装置。

4 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

4.1 一类展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展馆:

a)展示面积在5000 m²(含)以上;

b)举办国际性展览;

c)举办特殊展品展览。

4.2 二类展馆

不符合一类展馆条件的,均为二类展馆。

4.3 二类展馆举办国际性展览或特殊展品展览时,应按照一类展馆的要求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5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5.1 总体要求

5.1.1 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

全技术防范系统。

5.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5.1.3 展馆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泵房、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 31/329.4

的规定。

5.1.4 展馆变(配)电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 31/329.5的规定。

5.1.5 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表1 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展馆、封闭式停车场(库)出入口 强制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强制

一类展馆内特殊展品展区、展品装卸区、

强制

展品贮存库出入口

一类展馆内主要通道 强制

一类展馆室外展区 强制

一类展馆内非主要通道 推荐

二类展馆内主要通道、展区、展品装卸区、

推荐

展品贮存库、室外展区出入口

展馆电梯轿厢内 推荐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展馆出入口、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强制

展馆财务室 强制

一类展馆展品贮存库 强制

一类展馆特殊展品展区 强制

展馆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 推荐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一类展馆特殊展品展区、展品贮存库、财

强制

务室、室外展出三级以上文物或特殊展品

2

视频

彩色摄像机

安防

监控

系统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侵报

警系

紧急报警装置

入侵探测器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展馆主出入口内隐蔽处

防盗报警控制器 展馆中心控制室

一类展馆展品贮存库

出入口控制系统

安防中心控制室

金属探测系统 一类展馆主出入口

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 一类展馆主出入口

电话来电显示和

来电号码显示 展馆电话总机、公开对外的电话

语音记录系统

来电通话记录 公开对外的电话

电子巡查系统

防盗防火安全门

实体

防护

防盗栅栏

装置

防暴展柜

一类展馆特殊展品的室外展区

一类展馆重要部位

展馆展品贮存库、中心控制室、财务室

展馆通风口

一类展馆室外展区特殊展品

一类展馆特殊展品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5.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5.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2.1.1 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

5.2.1.2 摄像机安装位置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

不小于200Lx。

5.2.1.3 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 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 m。

5.2.1.4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

b) 不应有盲区;

c) 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必要时应加装照明装置;

d)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器显示画面的1/30。

5.2.1.5 室内展区主通道应按1/600m

2

的比例配置摄像机。对特殊展品的展区,应按1/60m

2

的比

例预留安装摄像机的管线,在展出特殊展品时,应全部安装到位,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特殊

展品展示区域人员活动的情况。

5.2.1.6 室外展区可选用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特殊展品展

示区域人员活动的情况。

5.2.1.7 电梯轿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

加器。

5.2.1.8 展览期间,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

/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

5.2.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5.2.1.10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

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2.1.11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

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3级的要求。

5.2.1.12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

5.2.2 入侵报警系统

5.2.2.1 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

告警器等组成。

5.2.2.2 展馆内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3

a)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

。。

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5,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b) 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

。。

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5,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c) 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d) 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

化的热源,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e)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

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f) 振动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展品贮存库的内墙处。

5.2.2.3 展馆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有盲区;

b)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100m;

c) 应24h设防。

d) 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 mm±20 mm;

2)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最下

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 mm±20 mm;

3)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应上段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 mm;

4)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

求。

e)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探测距离不应大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

2) 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两只指向相反的

接收装置,并应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300 mm;

3)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下一束光轴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10mm;

4) 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封闭屏障一侧的最上端入侵探测器与封闭屏障外侧的间距应

为175mm±25mm,且应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

5) 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已种植树木的,应经常进行修整,确保系统正常

运行。

5.2.2.4 其他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5.2.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

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2.6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5.2.2.7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不大于2s;

b)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

5.2.2.8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5.2.2.9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2.10 系统宜安装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

5.2.2.11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

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

5.2.2.12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5.2.2.13 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

5.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

5.2.3.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

机构等组成;楼寓对讲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输线等组成。

5.2.3.2 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5.2.3.3 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

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5.2.3.4 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 m±0.1m。

5.2.3.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的规定。

5.2.4 金属探测系统

在展馆主入口宜设置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和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5210

和GB 12899的要求。

5.2.5 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

在展馆主入口宜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应符合GB 15208的要求。

5.2.6 来电显示和电话录音系统

5.2.6.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5.2.6.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5.2.7 电子巡查系统

5.2.7.1 系统主要由信息标识、数据采集器、数据转换传输装置及管理软件等组成。

5.2.7.2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5.2.7.3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 m±0.1m。

5.2.8 安防中心控制室

5.2.8.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

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5.2.8.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5.2.8.3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

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5.2.8.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5.2.8.5 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

5.2.9 实体防护装置

5.2.9.1 特殊展品展区应相对封闭,展出期间应设置临时单人出入口通道。

5.2.9.2 特殊展品的展柜应采用防暴柜。防暴柜的玻璃应采用防弹复合玻璃或夹贴防暴膜玻璃。

5.2.9.3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

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

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2.2m,栅栏的竖

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

可靠。

5.2.9.4 裸露的特殊展品的应设立1m参观线,并应另加实体防护装置。

5.2.9.5 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DB 31/321的要求。

6 检验、验收、维护

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

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和GB 50348、GA 308的要求。

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

障后,应及时修复。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5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系统配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在生产、

运输、使用方面的安全防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年第2号公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补充和修正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八部(局) (2003)

196号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根据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特性,具备相应的监视、防盗、防抢、防爆等措施的

集中储存场所。

3.2剧毒化学品

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及补充和修正表的物品。

3.3放射性同位素

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3.4安全技术防范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相关设备,对应当进行治安安全技术防范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有效防护和守

卫,预防、制止、延缓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5实体防护装置

以实体屏障作为防护手段的装置。

4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级

4.1 一级存放场所

6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10Ci(含)以上的。

4.2 二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二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至1000L的;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100mCi(含)至10Ci的。

4.3 三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三级存放场所: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

c)放射性同位素总放射性强度在50μCi(含)至100mCi的。

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5.1 总体要求

5.1.1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

本标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的要求设置安全

技术防范系统。

5.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5.1.3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5.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2.1.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

5.2.1.2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不小

于200Lx。

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1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入侵探测器

控制、记录

与显示装置

摄像机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一、二级存放场所出入口

一级存放场所装卸区域出入口

一级存放场所(不含放射性同位素)内主要通道

一级存放场所(不含放射性同位素)内非主要要通道

一级存放场所电梯轿厢内

一级存放场所外界周围

一、二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一、二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存放场所出入口

存放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风口

一、二级存放场所外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

一、二级存放场所(不含放射性同位素)主出入口内隐蔽

紧急报警装置

防盗报警控制器

出入口控制、(可视)对

讲系统系统

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一级存放场所主出入口

一级存放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

7

配置要求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18

19

20

21

防盗防火安全门

防盗栅栏

混凝土墙或

实心砖墙

防盗保险柜

存放场所的门

窗、风口

存放场所的墙壁

三级存放场所的物品箱柜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5.2.1.3

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不宜小于3.5 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不宜小于2.5 m。

5.2.1.4 出入口应安装固定焦距、方向的彩色摄像机,并符合以下要求:

a)应减少或避免盲区、死角,必要时应安装多台摄像机;

b)清楚地显示出入监控区域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5.2.1.5 其他区域配置的摄像机符合以下要求:

a)

应能看清监视范围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b)

可选用带有云台的摄像机、具有能调整动态范围的摄像机。

5.2.1.6 电梯轿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

加器。

5.2.1.7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

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

5.2.1.8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5.2.1.9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

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2.1.10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

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3级的要求。

5.2.1.1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

5.2.2 入侵报警系统

5.2.2.1 入侵报警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

制主机)、告警器等组成。

5.2.2.2 存放场所室内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5.2.2.3 存放场所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应避免或减少盲区和死角;

b)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不应大于70m;

c) 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5.2.2.4 封闭屏障处探测器宜选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其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探测距离不应大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

b) 发射装置与接收装置之间不应有障碍物遮挡;

c) 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两装置交

叉间距应不小于300mm;

d)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探测器最下一束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不应

大于150mm±10mm;

e) 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封闭屏障一侧的最上端入侵探测器与封闭屏障外侧的间距不应大

于175 mm±10mm,且应宜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

f) 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已种植树木的,应经常进行修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2.2.5 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平行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不应大于200 mm±20mm;

b)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不应小于750mm,最下一根

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不应大于150 mm±20mm;

c)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应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 mm;

d)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5.2.2.6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8

5.2.2.7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

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2.8 其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5.2.2.9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

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

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

5.2.2.10 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的报警/视频安防监控联动系统应设置与探测同步的照明装置,

有报警信号时,系统应能立即自动将报警区域的视频安防监控图像显示在监视器上,并同步录像。

5.2.2.11 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以公共电话网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20s。

5.2.2.12 采用公共电话网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电话机、传真机等通信设

施。

5.2.2.13 告警器安装在无人看守的场所其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

于20min。

5.2.2.14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天。

5.2.2.15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2.16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

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

5.2.2.17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5.2.2.18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

5.2.3 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

5.2.3.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

机构等组成;楼宇对讲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输线等组成。

5.2.3.2 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安装离地高度宜为1.5 m±

0.1m。

5.2.3.3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可视)对讲系统应具有对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的

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5.2.3.4 可视对讲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视音频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5.2.3.5 可视对讲的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显示器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分辨力应不小于200TVL;记录回放时视音频

均应能清晰分辨。

5.2.3.6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DB31/295的要求规定。

5.2.4 安防中心控制室

5.2.4.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控制系统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

室,通过控制系统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5.2.4.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5.2.4.3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

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5.2.4.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5.2.5 实体防护装置

5.2.5.1 存放场所的实体防护装置由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防盗防火安全

门、防盗栅栏、防盗保险柜、安全标志等组成。

5.2.5.2 存放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建造,墙壁厚度应不小于250mm;楼板应采

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建造,厚度应不小于160mm。

5.2.5.3 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设防盗防火安全门,并配有二把防盗防火锁。防盗防火安全门、防

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DB 31/321的要求。

9

5.2.5.4 存放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通风口等处安装防盗栅栏。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

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

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

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2.5.5 三级存放场所内应设置防盗保险柜用以存放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防盗保险柜应

符合GB 10409的要求。

5.2.5.6 存放场所外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6 检测、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

障后,应及时修复。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证券、保险等金融营业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7840 防弹玻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JR/T0003 银行金库

DB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营业网点

金融机构开办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交易和办理其他重要票据交易的金融服务场所。

3.2自助银行服务网点(自助网点)

10

金融机构设立的客户可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无人值守营业网

点。

3.3现金业务库房

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场所。

3.4现金自助服务设备

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用于自行完成存款、取款、转帐和查询业务的设备。设立在营业网点和自

助网点以外的称为离行式单体现金服务设备。

3.5远程安防监控系统(远程监控系统)

对分布在不同地区安防子系统所采集的图像、报警、人员出入等相关信息进行异地集中显示、

记录、控制的系统。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设置安

全技术防范系统。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 金融营业场所内设有现金业务库房的应符合JR/T0003的规定。

4.1.4 金融营业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

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1 系统由各类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装置、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

4.2.1.2 摄像机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

4.2.1.3 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2.1.4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门外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的显示门外街面车辆、人

员的活动情况。

4.2.1.5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应有盲区;

b) 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

c)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表1金融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门外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出入口

配置要求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运钞车交接款处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处

彩色摄像机

营业网点营业厅客户区域

自助网点出入口刷卡处

营业网点内通道、电梯轿厢内

安防中心控制室、计算机室

营业网点现金清点处

营业网点现金暂存处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离行式单体现金服务设备处

远程安防监控系统

自助网点处

营业网点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11

入侵探测器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紧急报警装置

营业网点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玻璃幕墙处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自助网点内部加、取款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处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安防中心控制室

自助网点内部加、取款处

控制、记录系统

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出入口通道处、离行式单体现金

服务设备处

自助网点处

营业网点现金暂存处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处

营业网点电话总机或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

出入口控制系统

声音复核装置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出入口

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

营业网点出入口和自助网点内部加、取款处出入口

防盗栅栏金属网罩

防弹(复合)玻璃

收银槽

营业网点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

户、玻璃幕墙,现金柜台内所有对外通风口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

4.2.1.6 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金融机构人员加、取款的全过程以及客户的正面面部特征和

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b) 客户的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30。

4.2.1.7 营业网点、自助网点运钞车交接款处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运钞交

接款全过程。

4.2.1.8 营业网点每个现金柜台均应安装摄像机并符合以下要求:

a) 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在该现金柜台的客户正面面部特征和存取款的操作过程,但不

应看到客户密码;

b) 客户的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4.2.1.9 营业厅客户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该区域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

况。

4.2.1.10 自助网点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时,应在刷卡处安装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

示刷卡人员的体貌特征和刷卡操作情况。

4.2.1.11 安防中心控制室、计算机室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的活

动情况。

4.2.1.12 营业网点现金清点处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清点人员操作的全过

程。

4.2.1.13 营业网点现金暂存处内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暂存处区域内人员

的活动情况。

4.2.1.14 营业网点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

号叠加器。

4.2.1.15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

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16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

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12

4.2.1.17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并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图像记录帧速应不

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

4.2.1.1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有关规定。

4.2.2 远程监控系统

4.2.2.1 自助网点应实施24h远程监控。

4.2.2.2 远程监控中心应能任意切换监控图像,并能进行远程监听和录像资料回放,有人员进入

自助网点时,应具有声光提示信号。

4.2.2.3 远程监控的监视图像应能清楚地显示自助网点内人员的活动情况,显示图像帧速应不少

于6frame/s,监视图像应有自助网点名称、日期和时间的字符叠加,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

效果。

4.2.2.4 远程监控中心与自助网点应安装双向语言通话系统,通话音质应清晰可辨。

4.2.2.5 自助网点的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远程监控中心联网。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远程监控

中心应能控制出入口门锁的开关。

4.2.3 入侵报警系统

4.2.3.1 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

告警器等组成。

4.2.3.2 营业网点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应安

装入侵探测器。

4.2.3.3 在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左右两侧中央水平线高度处应分别安装振动入侵探测器,内部

加、取款处应安装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4.2.3.4 营业网点每个现金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现金柜台相邻席位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

操作方便的情况下2个席位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

4.2.3.5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

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

4.2.3.6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4.2.3.7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4.2.3.8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

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

4.2.3.9 现场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营业网点门外或门内的醒目处,其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dBA,

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min。除紧急报警信号外,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报警信号不应启动现场声

光告警器。

4.2.3.10 金融营业网点安装室内入侵探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

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

±5

,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b) 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

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

±5

,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c) 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d) 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

化的热源,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e)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

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f) 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N外力敲击

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g) 其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4.2.3.11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

内。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网点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

13

4.2.3.12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

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

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

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3.13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3.14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天。

4.2.3.15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3.16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

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

4.2.3.17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3.18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

4.2.4 出入口控制系统

4.2.4.1 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组成。

4.2.4.2 自助网点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4.2.4.3 营业网点现金暂存处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读装置的出入口控制系统。

4.2.4.4 系统应符合GA/T 394的要求

4.2.5 声音复核装置

营业网点每个现金柜台应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在营业时间内应与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声音

记录应能清晰辨别营业员与客户的对话内容。

4.2.6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营业网点的电话总机或公开对外的电话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

4.2.7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7.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

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7.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4.2.3.13的规定。

4.2.7.3 有人值守的场所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

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7.4 有人值守的场所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4.2.7.5 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

4.2.8 实体防护装置

4.2.8.1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不应正对出入口设置,内部不应设置窗户和与外界相通的后(边)门、

玻璃幕墙。

4.2.8.2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其与外界相通的门应由内向外

开启,现金柜台一侧的门体或箱体上应具有不小于200mmx200mm的可视窗,可视窗应采用防弹(复

合)玻璃制作。闭门器在开启30

时应能自动关闭,未关闭时应发出声响报警提示信号。同时具

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充电和应急开、关门功能。

4.2.8.3 营业网点二层(含二层)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安装防盗栅栏,玻璃幕墙应安装防盗

栅栏或粘帖防暴薄膜。

4.2.8.4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内部安装对外通风装置的,其通风通道应呈“S”型,直径应不大于

200mm,并加装金属网罩。

4.2.8.5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内部不与外界相通的玻璃幕墙,应采用防弹(复合)玻璃制作。

4.2.8.6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基座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不小于800mm、宽度

应不小于500mm。基座台面、立柱和横梁应为砖石或金属结构,其中立柱、横梁应采用规格不小于

63x63x5mm的角钢(或与之强度相当的材料),并用扁铁焊接固定成基材。横梁采用膨胀螺丝固定

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mm。立柱下端嵌入基座的深度应不小于300mm,上端应接墙顶或横梁焊接固

定。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复合)玻璃。

14

4.2.8.7 营业网点现金柜台上方单块防弹(复合)玻璃高度应不小于1500mm,宽度应不大于

1800mm,单块玻璃面积应不大于4m

2

。安装时,应三边嵌入凹槽,嵌入深度应不小于20mm,防弹(复

合)玻璃的厚层玻璃应向柜台外侧。采用两块防弹(复合)玻璃交错安装时,大块防弹(复合)玻

璃应安装在现金柜台外侧且非嵌入端朝下,小块防弹(复合)玻璃应安装在现金柜台内侧且高度

300mm±25mm,交错部位宽度不小于100mm,交错部位内外的间隙不大于20mm。防弹(复合)玻璃

上不得开孔。

4.2.8.8 防弹(复合)玻璃顶端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距离墙顶大于500 mm的,应牢固

安装突兀式灯箱或钢筋防护网,钢筋防护网的钢筋直径应不小于8mm,网孔直径应不大于60mm。

4.2.8.9 每个现金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

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上方应安装能移动的金属盖板或金属栅栏盖板,金属盖板的厚度应不小于

3mm,金属栅栏的栅栏直径应不小于6mm,栅栏与栅栏的中心距离应不大于16mm。

4.2.8.10 自助网点内部加、取款处应单独设置,与营业厅客户区域隔断,出入口处应安装金属防

护门或防盗安全门。

4.2.8.11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规定。

4.2.8.12 防弹玻璃应符合GB17840的规定。

4.2.8.13 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 165的规定。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进行。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

复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

第4部分:公共供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公共供水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原水厂、自来水厂、原水泵站、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等单位,以

及二次供水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的本市公共供水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840 防弹玻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15

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

素集中存放场所

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原水厂

能完成原水供应,出厂原水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符合水压力要求,能通过厂外原

水管渠、原水泵站输送到自来水厂的生产单位。

3.2自来水厂

能完成水质净化整个生产过程,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符合水压力要求,并

通过厂外供水管网、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输送到用户的生产单位。

3.3泵站

在供水管网系统中,用于调节管网水压力功能的设施单元。根据不同需要分为原水泵站、水库

泵站、自来水泵站。

3.4重要办公场所

档案室、机要室、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计算机房等。

3.5重要物资仓库

易燃易爆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救灾物资等集中存放场所。

3.6二次供水设施

通过管线(通常指街坊管、室内管线)将饮用水经储存或加压后供给用户的所有设施,主要指

泵房、水箱(水池)。

4 自来水厂分类

按安全防范要求,自来水生产厂分为二类:

a) 日供水能力在10万m

3

(含)以上为一类自来水厂;

b) 日供水能力在10万m

3

以下的为二类自来水厂。

5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5.1 总体要求

5.1.1 公共供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5.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5.1.3 自来水厂剧毒化学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 31/329.2的规定。

5.1.4 配电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 31/329.5的规定。

5.1.5 公共供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 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5.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表1 公共供水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基本配置

序号

1

2

3

视频

安防

监控

彩色摄像机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原水厂厂区和生产控制室的出入口

原水厂厂区的制高点

原水厂的主要通道、周界、电梯轿厢

16

配置要求

强制

强制

推荐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系统

一类自来水厂厂区、生产控制室、加氯(氨)房的出入口

一类自来水厂厂区的制高点

二类自来水厂的出入口、厂区制高点、生产控制室出入口

自来水厂的主要通道、周界、电梯轿厢

水库泵站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周界、电梯轿厢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

入侵探测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原水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周界封闭屏障处

原水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重要办公场所和重要物资仓库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水池)所在部位出入口、泵房出入口

紧急报警装置

防盗报警控制器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原水厂、自来水厂、各类泵站(无人值守的自来水泵站除外)

的安防中心控制室、生产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原水厂和一类自来水厂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原水厂生产控制室、一类自来水厂的加氯(氨)房、生产控制室

出入口

原水泵站出入口、水库泵站出入口、二类自来水厂的生产控制

室出入口

电话总机、公开对外服务的电话

公开对外服务的电话

原水厂的重要仓库、泵房、周界屏障、水池、水库

电子巡查系统

一类自来水厂的重要仓库、泵房、周界屏障、加氯(氨)房、

水池、水库

生产控制室出入口

重要办公场所出入口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二次供水设施的泵房出入口

围墙或栅栏

栅栏

原水厂、自来水厂、各类泵站的周界

重要办公场所窗户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入侵

报警

系统

出入

口控

制系

电话

来电

显示、

记录

系统

识读式

楼寓对讲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

来电通话记录

实体

防护

装置

防盗安全门或钢框

玻璃防暴门

5.2.1.1 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

5.2.1.2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

于200Lx。

5.2.1.3 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 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 m。

5.2.1.4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

b) 不应有盲区;

c) 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5.2.1.5 制高点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能显示单位内主要通道和重要

部位。

5.2.1.6 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

5.2.1.7 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显示监视范围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5.2.1.8 加氯(氨)房摄像机安装在室内时应采取防爆、防腐措施。

5.2.1.9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

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

17

5.2.1.10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5.2.1.11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5.2.1.12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

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5.2.1.13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

5.2.2 入侵报警系统

5.2.2.1 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

告警器等组成。

5.2.2.2 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应有盲区;

b)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100m;

c) 应24h设防。

d) 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 mm±20 mm;

(2)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最下一

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 mm±20 mm;

(3)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宜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 mm;

(4)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e)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探测距离不应大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

(2) 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两只指向相反的接

收装置,并应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300 mm;

(3)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探测器最下一束光轴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宜为150mm±10mm;

(4) 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封闭屏障一侧的最上端入侵探测器与封闭屏障外侧的间距175mm

±25mm,且应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

(5) 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已种植树木的,应经常进行修整,确保系统正常运

行。

5.2.2.3 其他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5.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

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2.5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5.2.2.6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不大于2s;

b)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

5.2.2.7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5.2.2.8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2.9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

GB 10408.6、GB 15209的要求。

5.2.2.10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5.2.2.11 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

5.2.2.12 无人看守的场所入侵报警系统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泵站的周界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b) 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箱(水池)、泵房等部位的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就近的安防控制中心

联网;

c) 宜安装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

5.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5.2.3.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

机构等组成;楼寓对讲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输线等组成。

18

5.2.3.2 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5.2.3.3 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

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5.2.3.4 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 m±0.1m。

5.2.3.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的规定。

5.2.4 来电显示和电话录音系统

5.2.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5.2.4.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5.2.5 电子巡查系统

5.2.5.1 系统主要由信息标识、数据采集器、数据转换传输装置及管理软件等组成。

5.2.5.2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5.2.5.3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 m±0.1m。

5.2.6 安防中心控制室

5.2.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

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5.2.6.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应通过防盗报警控制和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

网。

5.2.6.3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

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5.2.6.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5.2.6.5 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

5.2.7 实体防护装置

5.2.7.1 金属框玻璃防暴门的金属框材料厚度应不小于2mm,宽度应不小于40mm。采用夹贴防暴

膜玻璃的,夹贴防暴膜玻璃的总厚度应不小于16mm;采用防弹玻璃的应符合GB 17840;采用防弹

复合玻璃的应符合GA 165的要求。玻璃镶嵌入金属框的深度不小于玻璃的总厚度。金属框玻璃防

暴门的锁具、门框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5.2.7.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

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

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厂(站)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2.2m,

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

装应牢固可靠。

5.2.7.3 自来水水库应全封闭,水库的透气孔应采取措施,防止异物直接投入。

5.2.7.4 二次供水设施的泵房、水箱(水池)盖板应安装锁具,水箱(水池)盖板的锁具应有防

水、防锈蚀措施。

5.2.7.5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6 检验、验收、维护

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

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和GB 50348、GA 308的要求。

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

障后,应及时修复。

第5部分:电力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电力系统中10MW以上的发电厂、电力调度部门、变电站(所)、重要用户

配电站、重要办公场所、重要物资仓库、供电营业站、过江(海)电缆隧道等单位和部位的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

19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840 防弹玻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

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

素集中存放场所

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发电厂

将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生产单位。

3.2电力调度部门

对所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实施监视、指挥和控制的单位。

3.3变电站(所)

电力网中的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变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电力设施站点。

3.4配电站

变电站(所)母线的延伸,兼具将中压配电电压降压至低压配电电压功能的供电点。

3.5重要办公场所

档案室、机要室、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计算机房等。

3.6重要物资仓库

易燃易爆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救灾物资等的集中存放场所。

3.7过江(海)电缆隧道

高压电缆穿越江(海)的专用隧道。

3.8供电营业站

供电辖区内受理用电申请、咨询及现金收费等业务的机构。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20

4.1.1 电力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

置。

4.1.2 电力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 发电厂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 31/329.2

的规定。

4.1.4 电力系统的供电营业站现金收费柜台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按照DB 31/329.3的规定。

4.1.5 电力系统的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泵房、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

31/329.4的规定。

4.1.6 电力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表1 电力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发电厂厂区的出入口

强制

2

发电厂的主厂房、办公楼、机动车车库出入口

推荐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出入口控制系统

入侵探测器

发电厂的机电炉集中控制室、网控室、升压控制区域出

入口

发电厂的主要通道、周界、发电机组运转层、电梯轿厢

彩色摄像机

发电厂的油码头、煤码头、重要物资仓库、氢站

调度部门的调度室、机动车车库出入口

调度部门的楼房、通讯机房出入口

调度部门的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周界

220 kV(含)以上变电站的出入口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出入口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有周界围墙的发电厂、调度部门楼房等封闭屏障处

变电站和重要用户配电站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

35kV(含)以上变电站和重要用户配电站的出入口及一

楼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风口

过江(海)电缆隧道的出入口

重要办公场所

紧急报警装置

防盗报警控制器、告警

器、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发电厂的警卫室和调度部门的调度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发电厂电气控制室、信息中心、通讯机房的出入口

发电厂、调度部门、重要办公场所的出入口

调度部门的调度室、重要用户配电站的出入口

来电号码显示

电话总机、公开对外的电话

电话来电显

示、记录系统

来电通话记录

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

电子巡查系统

发电厂油煤码头、重要物资仓库、氢站及其他重要部位

调度室楼房周围、重要物资仓库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发电厂信息中心、6kV(含)以上开关室、电缆层的出

入口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框玻

璃防暴门

重要用户配电站的出入口

重要办公场所的出入口

调度部门的调度室和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21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31

32

33

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

防盗栅栏

变电站的出入口

无人值守的变电站、重要用户配电站与外界相通的1、2

层的窗户和风口

重要办公场所的窗户

强制

强制

强制

4.2.1.1 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

4.2.1.2 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m;

b)减少或避免显示画面出现逆光;

c)摄像机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d)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固定焦距、方向;

(2) 不应有盲区;

(3) 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必要时应增

加照明装置;

(4)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器显示画面的1/60。

e)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显示监视范围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

4.2.1.3 电梯轿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

信号叠加器。

4.2.1.4 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

4.2.1.5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

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3级的要求。

4.2.1.6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4.2.1.7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2.1.8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

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

4.2.1.9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有关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

告警器等组成。

4.2.2.2 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应有盲区;

b)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100m;

c) 应24h设防。

d) 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 mm±20 mm;

(2)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最下

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 mm±20 mm;

(3)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宜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 mm;

(4)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

求。

e)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探测距离不应大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

(2) 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两只指向相反的

接收装置,并应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300 mm;

(3)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探测器最下一束光轴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宜为150mm±

10mm;

22

(4) 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探测器与封闭屏障的间距应为175mm±25mm,且应安装在封

闭屏障外侧;

(5) 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已种植树木的,应经常进行修整,确保系统正常

运行。

4.2.2.3 其他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

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5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2.2.6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不大于2s;

b) 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

4.2.2.7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4.2.2.8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9 无人看守的场所入侵报警系统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或就近的安防控制中心联网;

b) 宜安装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

4.2.2.10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

GB 10408.6、GB 15209的要求。

4.2.2.11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2.12 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2.3.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

机构等组成;楼寓对讲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输线等组成。

4.2.3.2 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4.2.3.3 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

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4.2.3.4 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 m±0.1m。

4.2.3.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的规定。

4.2.4 来电显示和电话记录系统

4.2.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2.4.2 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4.2.5 电子巡查系统

4.2.5.1 系统主要由信息标识、数据采集器、数据转换传输装置及管理软件等组成。

4.2.5.2 系统信息采集点(巡查点)装置安装离地高度为1.4 m±0.1m。

4.2.5.3 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安装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

b) 在授权情况下应能对巡查路线、时间、巡查点进行设定和调整;

c) 中心控制室应能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

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d) 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2.6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

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6.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防盗报警器和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4.2.6.3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

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4.2.6.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23

4.2.6.5 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

4.2.7 实体防护装置

4.2.7.1 金属框玻璃防暴门的金属框材料厚度应不小于2mm,宽度应不小于40mm。采用夹贴防暴

膜玻璃的,夹贴防暴膜玻璃的总厚度应不小于16mm;采用防弹玻璃的应符合GB 17840;采用防弹

复合玻璃的应符合GA 165的要求。玻璃镶嵌入金属框的深度不小于玻璃的总厚度。金属框玻璃防

暴门的锁具、门框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4.2.7.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

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

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厂(站)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2.2m,

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

装应牢固可靠。

4.2.7.3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要求。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

障后,应及时修复。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

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

本标准。

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 31/329.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24

DB 31/329.2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

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

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系统

3.术语和定义

3.1寄宿制学校、幼儿园

学生集体宿舍由校方租赁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形式的各类学校、幼儿园。

3.2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

对学校、幼儿园内的治安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场所或区域。

4.系统要求

4.1 总体配置要求

4.1.1 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

并应根据本标准表1和表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表1高校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入侵探测器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彩色摄像机

项目

校园出入口

机动车车库出入口

校园内主干道、周界

机动车车场(库)内

有线广播(电视)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电化教室、电脑室出入口

教室公寓、寄宿制学校集体宿舍楼出入口

行政、教学、科研楼出入口及主要通道

校医院(门)急诊部出入口

电梯厅、电梯轿厢

会场、餐厅、图书馆、体育馆的物品寄放处及出入口

体育场制高点

档案室及贵重物品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出入口

涉及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出入口

枪支、弹药等军工产品使用、存放、实验场所出入口

管制物品集中存放或生产、制作、销毁场所出入口

易燃易爆品、致病微生物集中存放场所出入口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校园周界封闭屏蔽处

档案室、机要室、有线广播(电视)中心、计算机网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紧急报警装置

入侵

报警

系统

入侵探测器、声光报警器

络管理中心电脑室

财务室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

涉及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出入口

档案室及贵重物品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出入口

枪支、弹药等军工产品使用、存放、实验场所出入口

管制物品集中存放或生产、制作、销毁场所出入口

易燃易爆品、致病微生物集中存放场所出入口

门卫室

校领导办公室

25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电子巡查系统

电话通讯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

防盗报警控制器

终端图形显示设备

校医院(门)急诊部

有线广播(电视)中心

财务室现金收支处

涉及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出入口

档案室及贵重物品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出入口

枪支、弹药等军工产品使用、存放、实验场所出入口

管制物品集中存放或生产、制作、销毁场所出入口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涉及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出入口

机动车车库出入口

校领导办公室出入口

大型会场、图书馆、剧场、室内体育馆的出入口

档案室及贵重物品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出入口

来电号码显示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来电通话记录 信访(窗口接待)处、校党办公室、总值班电话

校园周界

行政、教学、科研楼周边

教室公寓、寄宿制学校集体宿舍楼周边

机动车、非机动车周边

校园出入口、围墙(栏)

档案室、机要室、有线广播(电视)中心、计算机网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实体

防护

装置

络管理中心电脑室

财务室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涉及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出入口

栅栏

档案室及贵重物品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出入口

枪支、弹药等军工产品使用、存放、实验场所出入口

管制物品集中存放或生产、制作、销毁场所出入口

易燃易爆品、致病微生物集中存放场所出入口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4.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对外开放的博物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GA 27的规定。

4.1.4展览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 31/329.1的规定。

4.1.5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 31/329.2的规定。

4.1.6金融营业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 31/329.3的规定。

4.1.7公共供水系统的二次供水设施中泵房和房屋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

31/329.4的规定。

4.1.8变(配)电站(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 31/329.5的规定。

26

4.1.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 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

收、同时交付使用。

4.2 各子系统要求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1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

200Lx。

4.2.1.2 出入口、主要通道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

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

c) 在24小时内通过监视屏均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表 2 中小学、幼儿园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控制、记录、显示装

8 置

入侵探测器

入侵探测器、声光报

警器

紧急报警装置

防盗报警控制器

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

彩色摄像机

项目

校园出入口

校园门外25m范围

校园内主干道、周界

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集体宿舍楼出入口

行政、教学楼的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

会场、食堂、体育场馆内和出入口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学生宿舍在校园内的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周界墙

(栏)处

档案室、有线广播(电视)中心、专用电脑教室、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电脑室、财务室

门卫室、校(园、所)长室、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9

入侵报警

系统

强制

10

11

12

13

14

15

16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终端图形显示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电话通讯系

来电号码显示

来电通话记录

对外公开的电话

对外公开的电话

校园出入口、围墙(栏)

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

护门、钢栅栏

档案室、有线广播(电视)中心、专用电脑教室、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财务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17

18

装置

4.2.1.3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 视屏

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

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27

4.2.1.4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

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

4.2.1.5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4.2.1.6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

应影响记录效果。

4.2.1.7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

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

4.2.2.2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100m。

4.2.2.3 周界围墙(栏)处应24h设防。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

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5 除周界围墙(栏)处,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

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2.6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当高校的安防中心控制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

入侵报警信号可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但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

装置。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

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2.7 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2.2.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2.2.9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能输出打印。

4.2.2.10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11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

GB 10408.6、GB 15209的要求。

4.2.2.12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2.13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2.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

28

4.2.3.2 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4.2.3.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94的规定。

4.2.4 电话通讯系统

4.2.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2.4.2 来电通话录音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4.2.5 电子巡查系统

4.2.5.1 系统应有扩容余量。

4.2.5.2 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

员信息。

4.2.5.3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4.2.5.4 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振动等提示信号,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

4.2.5.5 采集装置存贮巡查信息量应不少于4000个点。在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

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4.2.6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

4.2.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分控室或安防中心控制

室。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6.2 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配置的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指示

报警区域,实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信息。

4.2.6.3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4.2.7 实体防护装置

4.2.7.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4.2.7.2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

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用于校园围墙、门扇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

4.2.7.3 校园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2m。围墙上应安装45°±5°向外折角的金属栅栏,折角段长

度应不小于0.2m。

4.2.7.4 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

29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的规定。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

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总则、要求、检验、

验收。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照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30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DB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轨道交通

城市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等轨道交通的总称。

4.总则

4.1 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应设计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总体规划,并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2 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2004

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3 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4 城市轨道交通的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要求应符合GA 27

的规定。

4.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应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以及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表 1 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

序号

1

2

3

4

5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彩色摄像机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外15m范围内公共区

车站 车站通向其他区域的人行通道

车站内的站厅层、站台层及人行(含楼梯、自动

扶梯)通道

检票出入口

31

配置要求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入侵探测器

记录装置

人脸识别装置

无线图像传输装置

车辆

段、

停车

场与

综合

电梯轿厢内

售票亭、自动售票机处和客户服务中心

车站控制室、设备机房出入口

编码(收款)室出入口

地下车站内列车隧道出入口

列车 各节车厢内

信号楼出入口

办公楼(院)出入口

办公楼(院)内主要通道、制高点、周界围墙

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

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出入口

调度室内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

站控制室

列车驾驶室或车厢

设备机房

安防分控室

列车驾驶室或车厢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基地

特种车辆停车库出入口

列车检查库、检修静调库、洗车库、镟轮库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厅

地面列车隧道出入口

安防分控室

车站与列车之间

车站、车辆段、停

控制与显示装置

车场与综合基地

列车

车站

车辆段、停车场与

综合基地

列车

计算机信息中心、编码(收款)室

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

安防分控室

基地信号楼、档案资料室、列车停车库、抢险救援物资、

重要配件仓库

基地办公楼(院)、周界围墙

轨道沿线高架支柱、轨道地面沿线

入侵

报警

系统

车站控制室、编码(收款)室、售票亭

安防分控室和有人值守的固定安全检查点

紧急报警装置

各节列车车厢内

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

室、警卫室

防盗报警控制器

周界报警图形显示

装置

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列车驾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32

33

34

35

36

37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38 强制

39

40

强制

强制

41

出入

口控

制系

电话

通讯

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

来电通话记录

生物、刷卡识别或对

讲装置

车站控制室、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厅、编码(收款)室、

环控室、设备机房、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

话务台、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

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

基地信号楼、加油站、机动车库、档案库、资料室、列

强制

42

43

44

强制

强制

强制

45 电子巡查系统 车停车库、检修库、静调库、抢险救援物资及重要配件

仓库

强制

46

放射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0

61

62

63

枪支

64

弹药

探测

装置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实体

防护

炸药

探测

系统

易燃

易爆

化学

物品

探测

系统

毒气

探测

系统

性物

品探

测系

固定式探测仪

便携式探测仪

气象传感器

监控装置

显示装置

记录装置

固定式探测仪

便携式探测仪

气象传感器

监控装置

显示装置

记录装置

固定式探测仪

便携式探测仪

便携式探测仪

监测装置

显示装置

记录装置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

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

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

地下车站设备机房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

各节列车车厢

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

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

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

地下车站设备机房

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自动扶梯、检票

出入口及各节列车车厢内

安防分控室

安防分控室

地下车站控制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

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

地下车站设备机房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X射线安全检查装置 车站检票入口 推荐

固定式探测仪

便携式探测仪

监测装置

显示装置

记录装置

站厅层、站台层、检票出入口及各节列车车厢内

安防分控室

地下车站控制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

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

地下车站设备机房

车站控制室、调度大厅、编码(收款)室、环控室、设

备机房

推荐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防盗防火安全门

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

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出入口

33

74

75

76

栅栏、实体围墙

基地周界围墙

事故风井口、通风亭(口)

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重要物资仓库、设备机房窗户

强制

强制

强制

5 系统要求

6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7 5.1.1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

于200Lx。

8 5.1.2 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不小于3.5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不小于2.5m。

9 5.1.3 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0 a) 固定焦距、方向;

11 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

12 c) 在24h内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13 5.1.4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14 5.1.5 车站内及车站外15m范围内安装的摄像机在监视范围不应有盲区,且应能清楚地显示监

视范围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相邻摄像机间监视图像应能连续拼接。

15 5.1.6 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16 5.1.7 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3min±0.5 min

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17 5.1.8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 50198-1994中表

4.3.1-1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4.3.1-1规定的3级。

18 5.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19 5.1.10 系统应具有日期、时间、摄像机位置等信息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

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20 5.1.11 系统的人脸识别装置应建立数据库,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21 a) 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

22 b) 应对不小于显示屏1/8比例的人脸有效画面进行识别;

23 c) 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

24 d) 性别、种族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

25 e) 年龄、表情、配戴眼镜(除墨镜)和毛发等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

26 f) 每个视频通道应能同时对取自于检票出入口2个(含)以上的静态或移动的的人脸图像进行

识别,识别速度应不小于4frame/s,一旦发现识别目标应立即显示并报警。

27 5.1.12 运行中的列车与车站之间的无线图像传输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28 a) 在车站通过监视屏应能看清列车进出车站、列车车厢内人员进出及人员活动的情况;

29 b) 应能将相关站台的视频图像,实时发送给即将进站的列车,并显示在列车内的监视器上。在

列车机车进站前150m和列车车尾出站后20m内应能看到清楚的图像,图像延时应不大于300ms。

30 5.1.13 系统终端应采用硬盘录像机,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图像记录要求为:

31 a) 列车上应进行运行全程图像和音频记录,帧速应不少于12 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

于7天;

32 b) 其他部位应进行24h图像和音频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 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天。

33 5.1.14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GA/T 367的规定。

34 5.2 入侵报警系统

35 5.2.1 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

36 5.2.2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距离应不大于100m。

37 5.2.3 周界、无人职守的场所,系统应24h设防。

38 5.2.4 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使用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其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39 a) 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 mm±20 mm;

34

40 b)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围

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 mm±20 mm;

41 c)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宜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 mm;

42 d)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43 5.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44 5.2.6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

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5 5.2.7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

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6 5.2.8 入侵报警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以公共电话网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

于20s。

47 5.2.9 以电话网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8 5.2.10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能输出打

印。

49 5.2.11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0 5.2.12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

GB 10408.6、GB 10408.8、GB 15209的要求和生产厂商的技术规定。

51 5.2.13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规定。

52 5.2.14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94、GA/T 368的规定。

53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54 5.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

55 5.3.2 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56 5.3.3 对讲控制装置应符合GA/T 72和GA/T 269的规定。

57 5.3.4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94的规定。

58 5.4 电话通讯系统

59 5.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60 5.4.2 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

61 5.5 电子巡查系统

62 5.5.1 系统应有扩容余量。

63 5.5.2 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详细结果和时间(年、月、日、时、分、秒)、

地点、人员信息。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在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预定巡查信息时应能及时警示。

64 5.5.3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65 5.5.4 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振动等指示,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在

线式电子巡查系统采用本地管理模式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5s,采用公共电话网的响应时间应不

大于20s。

66 5.5.5 采集装置存贮巡查信息量应不少于4000个点。在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

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67 5.5.6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68 5.6 放射性物品探测系统

69 5.6.1 各地下车站设置的固定式探测系统,应进行24h连续探测。

70 5.6.2 探测器安装应符合生产厂商的技术规定。

71 5.6.3 系统的探测灵敏度应符合GB18871要求的安全规定。

72 5.6.4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系统检测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0s。

73 5.6.5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不大于1次/ 8h。

74 5.6.6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

75 5.6.7 系统应具备放射性事故发生部位的实时声光报警(报警声压不应小于80dB(A),报警

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

76 5.6.8 系统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35

77 5.7 毒气探测系统

78 5.7.1 各地下车站设置的固定式探测系统,应进行24h连续探测。

79 5.7.2 探测器安装应符合生产厂商的技术规定。

80 5.7.3 系统应能同时探测神经性毒气、糜烂性毒气、血溶性毒气、窒息性毒气,其探测灵敏度

应符合以下要求:

81 a) 神经性毒气应不低于0.01mg/m3;

82 b) 糜烂性毒气应不低于0.5mg/m3;

83 c) 血溶性、窒息性毒气应不低于10mg/m3。

84 5.7.4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系统探测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0s,并应能自动分析毒气散布范围、相

对浓度、种类及扩散规律等。

85 5.7.5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不大于1次/ 8h。

86 5.7.6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

87 5.7.7 系统应具备毒气危害性事故发生部位的实时声光报警(报警声压不应小于80dB(A),

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

制室。

88 5.7.8 系统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89 5.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探测系统

90 5.8.1 各地下车站设置的固定式探测系统,应进行24h连续探测。

91 5.8.2 应能探测GB12268中《危险货物品名表》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

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92 5.8.3 探测灵敏度应不低于1g/m3,系统探测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0s。

93 5.8.4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不大于1次/ 8h。

94 5.8.5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

95 5.8.6 系统探测发现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实时声光报警(报警声压不应小于80dB(A),报警持

续时间不小于5min),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

96 5.8.7 系统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97 5.9 枪支弹药探测装置

98 5.9.1 各车站设置的固定式探测装置,应在车站运营时间内连续探测。

99 5.9.2 装置应符合人身健康安全,且应不致使高速胶卷感光。

1005.9.3 装置探测时传送带负荷能力应不小于40kg。

1015.9.4 装置的探测穿透(钢板)能力应不小于6mm,探测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0s。

1025.9.5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小于1次/ 8h。

1035.9.6 终端显示设备应设置在探测现场。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

室和车站控制室。

1045.9.7 检测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1055.10 炸药探测系统

1065.10.1 各地下车站配置的固定式探测系统,应在车站运营时间内连续探测。

1075.10.2 系统的探测灵敏度应不低于0.1mg/m3的TNT。

1085.10.3 装置探测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0s。

1095.10.4 探测系统误报率应不大于1次/ 8h。

1105.10.5 探测系统应具备实时采样与分析的功能,并具备自动数据记录功能和网络兼容性。

1115.10.6 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

1125.10.7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

1135.11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

1145.11.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放射性物品固定

式探测系统、毒气固定式探测系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固定式探测系统、炸药固定式探测系统

的终端显示设备应设置在各安防分控室,应能准确地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并应能实现对

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36

1155.11.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各安防分控室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1165.11.3 各安防分控室安装的紧急报警装置,应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和安防中心控制室联

网。

1175.11.4 多线换乘车站安防分控室应实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资源同步共享。

1185.11.5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并应

配备便携式放射性物品探测仪、便携式毒气探测仪、便携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探测仪和便携式

炸药探测仪。

1195.11.6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安防分控室可设置在符合GB 50348-2004中3.13规定的

其它场所。

1205.12 实体防护

1215.12.1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要求。

1225.12.2 事故风井口、通风亭(口)应采用防止异物丢入的建筑结构或防护装置。

1235.12.3 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

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1245.12.4 场(站)周界封闭围墙高度应不低于3m,可使用实体围墙;使用栅栏时,栅栏的竖杆

间距应不大于150mm,围墙上应安装45°±5°向外折角的金属栅栏,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0.2

m。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或电焊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1256 检验、验收

126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前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

127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5章和GA308、GB 50348的规定。

128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

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

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会员制俱乐部和休闲娱乐等场所,以及商住楼办公场所的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0408.3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10408.4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5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6入侵探测器 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37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旅馆

以接待住宿服务为主,可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旅社、旅游饭店、宾馆、

酒店、招待所、留宿浴场、公寓式酒店等。

3.2公寓式酒店

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

3.3 候车区

旅馆、商务办公楼人员上下车辆的专属区域。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旅馆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表1 旅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1

2

3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三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的正门外

候车区

地下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三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地下停车场(库)层与层之

4

5

6

7

8

9

10

11

12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彩色摄像机

间的车辆通道

三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地下停车场(库)电梯厅

停车场(库)内

与外界相通的楼栋出入口

面积大于四平方米的前厅(大堂)

电梯轿厢、底层楼梯出入口、地下停车场(库)

楼梯出入口

三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底层电梯厅

其他楼层电梯厅、楼梯出入口和非客房通道

餐厅、酒吧、会议及康乐设施场所的楼层电梯厅、楼梯

13

14

15

16

17

18

出入口和主要通道

客房通道

自动楼梯出入口

避难层楼梯出入口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贵重物品寄存处

安防中心控制室

19

21

22

入侵

报警

28

29

38

防盗报警控制器

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财务出纳室、贵重

物品寄存处、小件行李寄放处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38

强制

强制

强制

人脸识别系统终端

入侵探测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周界围墙封闭屏蔽处

配置要求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入侵探测器、声光报警器 设备层、财务出纳室、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

40

41

出入口控制系统

声音复核装置

贵重物品寄存处、小件行李寄放处

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油库、总机房、

推荐

推荐

电子巡查系统

47

电脑房、闭路电视中心、停车库(场)避难层、各楼层

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强制

45

51

52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电话通讯系统

实体

防护

装置

来电号

码显示

安防中心控制室

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

财务出纳室、客房门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

门、栅栏

4.1.2 商务办公楼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的要求配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入侵

报警

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

入侵探测器、声光报

警器

入侵探测器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彩色摄像机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正门外候车区

停车场(库)出入口

地下停车场(库)电梯厅、楼梯出入口

办公区域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电梯轿厢

办公区域各楼层出入口、电梯厅或主要通道

商场、康乐设施场所、租赁用会议室的楼层出入口

总服务台

安防中心控制室

周界围墙封闭屏蔽处

财务出纳室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配电站(所)

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

总服务台、安防中心控制室

总服务台、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单位重要部门

配电房、锅炉房、电梯机房、空调机房、停车库(场)

避难层、各楼层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财务出纳室

业主租赁单元

配置要求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防盗报警控制器

出入口控制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实体

防护

装置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

护门、栅栏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检验、生产

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

4.1.5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应符合GA/T75的规定。

39

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旅馆、商务办公楼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

计、统一施工、独立验收。

4.2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1 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监控图像应减小俯视现象;

b)应减少或避免监控图像出现逆光;

c)摄像机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d)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固定焦距、方向;

⑵不应有监控盲区;

⑶ 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⑷ 出入人员面部的监控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4.2.1.2 正门外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门外街面或广场,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门

外街面或广场上的人员活动情况。

4.2.1.3 候车区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进出人员的上、下车动态和停留车辆的牌号。

4.2.1.4 旅馆前厅(大堂)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并避免出

现监控盲区。

4.2.1.5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

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安装于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

楼梯人员的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的,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

像机实施统一监控。

4.2.1.6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门一侧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并避免

出现图像干扰。

4.2.1.7 自动扶梯口的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上下人员的面部特征。

4.2.1.8 安装于主要通道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

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4.2.1.9 客房通道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视范围应能覆盖客房通道的全程,监控图像应能显示客

房通道内人员的体貌特征,且能分辨出旅客进出的房间。

40

4.2.1.10 总台接待(包括商务办公楼总服务台)、收银处、兑换外币处和贵重物品存放处安装

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对来客的接待过程。收银处、兑换外币处的监控图像应清晰显

示旅客的面部特征。

4.2.1.11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不低于GB50198-1994表

2.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低于3级的要求。

4.2.1.12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带有云

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

状态。

4.2.1.13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

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4.2.1.14 系统的终端应留有与外界联网的视频模拟输出接口和数字数据接口。

4.2.1.15 具有16路以上视频图像显示的系统在单屏显示所有监控画面时,应另配置监视器、视

频切换器,对部分图像实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4.2.1.16 人脸识别装置应建立数据库,并应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a)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

b)应能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

c)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

d)每个视频通道应能同时对2个(含)以上的静态或移动有人脸图像进行,识别速度应不小于

4frame/S,一旦发现识别目标应立即显示并报警。

4.2.1.17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实时或移动侦测视频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

于24fram/s,旅馆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商务办公楼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31/295的要求。

4.2.1.18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设有独立围墙的场所,宜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

下要求:

a)不应有盲区;

b)防区的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100m;

c)应24h设防;

d)其他安装要求应符合DB31/329.1的相关要求。

41

4.2.2.2 室内入侵探测器的探测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5m,入侵探测器的报警信

号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4.2.2.3 商务办公楼的业主及租赁单元内应预留入侵报警系统管线和接口,各单元安装的入侵报

警系统宜能独立布撤防。

4.2.2.4 入侵报警系统的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

出声光报警,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min。

4.2.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在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

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6 除安防中心控制室以外,其它部位安装的入侵报警系统,其信号均应与安防中心控制室

联网,即在启动时所发出的报警信号应向安防中心控制室传送。

4.2.2.7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不大于2s;

b)采用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

4.2.2.8 入侵报警系统相关信息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4.2.2.9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10 入侵探测器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

GB10408.6、GB15209的要求。

4.2.2.11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

4.2.2.12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要求。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2.3.1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

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4.2.3.2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 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

印等功能,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以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7d。

4.2.3.3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m±0.1m。

4.2.3.4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94的规定。

4.2.4 声音复核装置

总台接待、收银处、兑换外币处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

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总台服务员的对话内容,音视频记录保存

时间不少于7d。

42

4.2.5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2.6 电子巡查系统

4.2.6.1 系统信息采集点(巡查点)装置安装离地面高度宜为1.4m±0.1m。

4.2.6.2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巡查点的安装应牢固、隐蔽;

b)在授权情况下应能对巡查路线、时间、巡查点进行设定和调整;

c)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功能;

d)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2.7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7.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

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7.2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

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4.2.7.3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送的报警、布

撤防及故障信号,应具有记录、存储、显示有关报警、布撤防、故障、自检及其地址、日期、时间、

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4.2.7.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并应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

通讯设备。

4.2.7.5 星级旅游饭店及商务办公楼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4.2.7.6 其他单位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

4.2.8 实体防护装置

4.2.8.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 的要求。

4.2.8.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ф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直径不小于ф

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

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用于围墙、门扇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

4.2.8.3 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

43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 GA 308的要求。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

障后,应及时修复。

第9部分:零售商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

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

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JR/T 0003 银行金库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商品交易市场

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

所。

3.2贵重商品店(柜)

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

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324小时营业商店

以自选销售为主,零售小量应急性商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昼夜不间断营业的商店。

3.4车辆加油(气)站

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

3.5收银区

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4 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根据表1、表2、表3、表4的要求配置。

4.1.2 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应根据表2要求配置。

44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

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 的规定。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零售商业单位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

统一施工、独立验收。

4.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 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防盗报警控制器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

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

声音复核装置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彩色摄像机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商店(场)内外广场

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区域

运钞车交接款处、押运款通道

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

商店(场)内主要通道

商店(场)内非与外界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

电梯厅、自动扶梯口

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

电梯轿厢内

纠纷接待处

收银区

收银柜台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计算机信息中心

安防中心控制室

纠纷接待处

收银区

收银柜台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

自动扶梯口、电梯厅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现金暂存处

纠纷接待处

收银区、财务室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45

配置要求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电话通讯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

防盗安全门

来电显示

来电记录

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

商店(场)的通道、楼梯口、自动扶梯口、电梯厅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仓库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商店(场)出入口

财务室

财务室、有人守护的现金暂存处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

防盗保险柜

钢栅栏窗

商店(场)一、二楼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仓库

表2 贵重商品店(柜)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防盗报警控制器

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显示

来电记录

紧急报警装置

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彩色摄像机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顾客出入口外区域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收银柜台

营业柜台

现金暂存处

贵重商品库房

安防中心控制室

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出入口处

贵重商品库房、存放防盗保险柜处

财务室、现金暂存处

收银柜台

财务室、现金暂存处

营业柜台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出入口

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

财务室、现金暂存处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配置要求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

贵重商品库房、防盗保险柜

贵重商品存放处

防暴展柜

钢栅栏窗

金银珠宝展柜

财务室、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表3 24小时营业商店

序号

1

2

视频

项目

彩色摄像机

收银柜台

46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配置要求

推荐

强制

3

4

5

6

7

8

9

安防

监控

系 统

入侵

报警

系 统

防盗报警控制器

实体防护

防盗保险柜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通道、商品货架

仓库、办公区

收银柜台

紧急报警装置

敞开式商品货架区

仓库

仓库

大数额现金存放处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表4 车辆加油(气)站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实体

防护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入侵

报警

系 统

彩色摄像机

项目

卸油区

收银处

加油(气)泵岛区

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

非24小时经营的财务室存放防盗保险柜处

收银处

紧急报警装置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非24小时经营的值班室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

钢栅栏窗

夹贴防暴膜玻璃

防盗保险柜

密闭盖和锁具

财务室

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仓库

收银处

财务室或收银处

埋地油罐计量口、卸油口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4.2 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

4.2.1.1 摄像机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

4.2.1.2 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2.1.3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应有盲区;

b) 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c)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4.2.1.4 收银区、收银柜台、贵重商品柜台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顾客的面

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

4.2.1.5 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

4.2.1.6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

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4.2.1.7 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

±

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4.2.1.8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箱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4.2.1.9 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

4.2.1.10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

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7

4.2.1.11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 s以

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2.1.12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并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图像记录帧速应

不少于25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的要求。

4.2.1.1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GA/T 367的有关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4.2.2.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

个。

4.2.2.3 同一营业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

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

4.2.2.4 每个独立的贵重商品营业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相邻柜台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

作方便的情况下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

4.2.2.5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

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6 紧急报警装置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使用公共电话

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2.7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4.2.2.8 防盗报警控制器及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

内。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

4.2.2.9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报警时应

启动报警区域的灯光联动,并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告警器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

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2.10 系统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

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系统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

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2.11 当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

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4.2.2.12 贵重商品店(柜)、24h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的紧急报警、入侵报警信号应与

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中心联网。其他单位安防中心控制室紧急报警装置应与所在地区域报警

服务中心联网。

4.2.2.13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4.2.2.14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15 系统的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GA/T 368的规定。

4.2.3 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

4.2.3.1 贵重商品店门安装的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开启、关闭店门的过程应安全、可靠,店门开

启后应能迅速自动关闭复位。装置开启应由专职值守人员手动控制或遥控操作。

4.2.3.2 装置在断电时应处于开启状态。

4.2.4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4.2.5 电子巡查系统

4.2.5.1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

4.2.5.2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 m±0.1m。

4.2.5.3 电子巡查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4.2.6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

4.2.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系统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

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6.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4.2.2的相关规定。

48

4.2.6.3 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6.4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

械。

4.2.6.5 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商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单独

设置。

4.2.6.6 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店可设安防分控室。

4.2.7 实体防护装置

4.2.7.1 无人守护的现金暂存处宜按照JR/T0003要求建造。

4.2.7.2 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 10409的规定。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与

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防盗保险柜安放时,开启面应靠墙。

4.2.7.3 贵重商品店内小型贵重商品库房结构应按照GB 10409要求制造,库房壁钢板厚度不小

于8mm,库房门钢板厚度不小于10mm;大型贵重商品库房结构应按照JR/T0003要求建造。

4.2.7.4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规定。

4.2.7.5 贵重商品店顾客进出的店门应向店内开闭,自动关闭装置应可靠。

4.2.7.6 贵重商品店收银柜台不应正对出入口设置。

4.2.7.7 防暴展柜的玻璃应采用防暴玻璃。防暴玻璃可选择夹贴防暴膜玻璃或在玻璃表面粘贴防

暴膜,展柜玻璃与玻璃接缝处内外侧或结合面应采用胶粘密封,展柜开口面板处应安装锁具。

4.2.7.8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

4.2.7.9 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4.2.7.10 车辆加油(气)站油(气)库(池)卸油(气)口、埋地油罐计量口密闭盖应牢固,

上锁具后应能防止异物丢入。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进行。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并定期进行检测、

维护、保养。

第10部分:党政机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

其他人民团体机关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49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党政机关

中国共产党、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的各类机关及其部门的统称。

4 系统要求

4.1 总体配置要求

4.1.1 党政机关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本标

准表1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

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

收、同时交付使用。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声音复核装置

人脸识别装置

入侵探测器

表1 党政机关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项目

安装部位

办公院区(楼)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办公院区(楼)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外25m范围

办公院区内各办公楼出入口

办公院区(楼)周界

办公院区内公共区域、制高点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和出入口

办公楼前厅、电梯厅

办公楼内各层楼梯口、通道

彩色摄像机

办公院区(楼)内供开放、参观区域

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口

100人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出入口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

信访接待场所内各接待席位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出入口

财务室、档案室、机要室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出入口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内枪柜、弹药柜处

安防中心控制室

信访接待场所内各接待席位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

安防中心控制室

办公院区(楼)周界

办公楼一、二层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

入侵探测器

(声光告警器)

贵重物品、资料集中陈列、存放场所

财务室、档案室、机要室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

50

配置要求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信访接待场所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紧急报警装置

防盗报警控制器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传达登记处、门卫处、信访接待场所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及相关的独立设防区域

安防中心控制室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办公楼相通的人行

出入口

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机房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

档案室、机要室

贵重物品资料集中陈列、存放场所

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电话

办公院区周界

办公楼内各楼层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内及周围

办公院区出入口

办公院区、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

办公院区、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

办公院区周界封闭屏障

通信机房、广播中心、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场所

档案室、机要室

贵重物品资料集中陈列存放场所

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机房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

安防中心控制室

供开放、参观区域的办公室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出入口控制系统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

机动车阻挡装置

微剂量X射线

安全检查设备

设备

通过式金属探

测门

钢栅栏或实体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实体防护

防盗防火安全

门、钢窗栅栏、

实体墙

防盗保险柜

财务室

4.2 各子系统要求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1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

于200Lx。

4.2.1.2 出入口、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

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

c) 在24小时内通过监视屏均应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4.2.1.3 党政机关院区门外、公共区域及制高点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

屏应能清楚的显示视场半径不小于25m监视范围内车辆、人员的活动情况。

4.2.1.4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

动复位至初始设定状态。

4.2.1.5 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

4.2.1.6 人脸识别装置应建立数据库,并应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a) 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

b) 应能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

51

c) 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

d) 每个视频通道应能同时对2个(含)以上的人脸图像进行识别,识别速度应不小于4frame/s,

一旦发现识别目标应立即显示并报警。

4.2.1.7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硬盘录像机应

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

求。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数字数据输出应为DVD格式。

4.2.1.8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4.2.1.9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

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4.2.1.10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

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1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的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

4.2.2.2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50m。

4.2.2.3 周界报警系统应24h设防。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

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2.5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

其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2.6 独立设防区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与配置专职值守人员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安防中心

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

间应不大于3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2.7 以公共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2.2.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2.2.9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4.2.2.10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11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2.12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94和供应商提供的企业技术标准要求。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2.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系统安装部位的报

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4.2.3.2 不应使用密码按键式识读设备。

4.2.3.3 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4.2.3.4 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2.3.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的规定。

4.2.4 通讯显示记录系统

4.2.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2.4.2 来电通话录音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4.2.5 电子巡查系统

4.2.5.1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4.2.5.2 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

4.2.5.3 系统其他要求宜符合GA/T 644的规定。

4.2.6 机动车阻挡装置

4.2.6.1 阻挡装置的立柱升降应平稳,立柱间距应不大于0.8m。立柱升起后高度应不低于500 mm,

立柱升起至最高位置的时间应不大于5s;立柱下降后阻挡装置应不影响道路的承载能力和通行能

力。阻挡装置升起后单根立柱应能承受不小于70000kg的刚性碰撞。

52

4.2.6.2 阻挡装置应能电动操作和遥控操作,在电动操作故障时应能手动应急操作,并能接入其

他安防系统的信号实现系统联动。

4.2.7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GB 15208的要求。

4.2.8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4.2.9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9.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

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显示。

4.2.9.2 安防中心控制室配置的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指示报警区域,实

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信息。

4.2.9.3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2.9.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强光手电筒。

4.2.9.5 有条件的宜在安防中心控制室配备防刺服及其他专用防护器械。

4.2.10 信访接待、门卫室

信访接待、门卫等场所宜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手提式灭火器、防割手套、防爆毯(桶)

等专用防护器械。

4.2.11 实体防护装置

4.2.11.1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要求。

4.2.11.2 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 10409的要求。

4.2.11.3 实体墙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不小于200mm。

4.2.11.4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

4.2.11.5 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4.2.11.6 栅栏应在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的规定。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

第11部分:医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53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 系统要求总体配置要求

3.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

过相应的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型式检验合格。

3.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3.3 医院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3.5 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

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表1 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彩色摄像机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医院周界

医院出入口

运钞车停放处

运钞车交接款通道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医院内主干道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

门(急)诊部、住院楼出入口

门(急)诊部、住院楼各楼层出入口

门(急)诊部、住院楼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

电梯轿厢内

门(急)诊候诊区域

门(急)诊预检处

门(急)诊大厅内

急诊护士台、住院病区护士台

收费窗口处

药房窗口处

门(急)诊补液室内

验血采(抽)血处

手术室外等候区域

重症监护室外等候区域

新生儿病室内

太平间出入口

住院病区膳食加工配制区域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病史室、病理室内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出入口

54

配置要求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入侵

报警

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

入侵探测器

彩色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

处理/控制、记录与显示设备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易燃易爆品集中存储场所

医院配电站出入口

医院配电站内

安防中心控制室

医患纠纷接待室

值班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档案室

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易燃易爆品集中存放场所

门卫室

院长办公室

门(急)诊预检处

急诊护士台、住院病区护士台

医患纠纷接待室

收费窗口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病史室、档案室、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安防中心控制室

处理/控制/管理设备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记录设备

独立设防区域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收费窗口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出入

口控

制系

识读/执行设备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重要设备机房(含锅炉房)出入口

档案室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易燃易爆品集中存储场所

安防中心控制室

联网显示/编程/管理/控制设备

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通讯显示系统

安防中心控制室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医患纠纷接待室、医院领导办公室、总值班电话

重要设备机房(含锅炉房)区域

电子巡查系统

住院楼各楼层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周边

收费窗口处出入口

实体

防护

装置

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

病史室、病理室

档案室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55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易燃易爆品集中存储场所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4 各子系统和集成要求

4.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1.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与显示设备四部分。

4.1.2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

200Lx。

4.1.3 出入口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固定焦距、方向;

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

c)在24h内通过监视屏均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4.1.4 收费窗口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正面面部特征和交接款的

过程。

4.1.5 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看清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4.1.6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4.1.7 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

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4.1.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1.9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

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1.10 声音复核装置应与同区域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回放时声音应清晰可辨。

4.1.11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1.12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d。

4.1.13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

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具有DVD视(音)频信号数据输出接口,输出的视(音)频复制信号

均能使用通用影音播放软件播放,或可直接在通用设备上回放。

4.1.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规定。

4.2 入侵报警系统

4.2.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分。

4.2.2 应根据防护覆盖范围的需要选择适宜的入侵探测器类型和规格,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

书的规定。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不应有盲区,并根据管理要求设防。

4.2.3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

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专职值守人员,入侵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声光报警

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系统使用专用

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

4.2.5 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2.6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2.7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4.2.8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9 入侵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10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规定。

56

4.2.11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的规定。

4.3 出入口控制系统

4.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在安防中心控制

室,声光报警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3.2 不应使用密码按键式识读设备。

4.3.3 系统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4.3.4 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3.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的规定。

4.4 通讯显示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4.5 电子巡查系统

4.5.1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4.5.2 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

4.5.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4.7 安防中心控制室

5.7.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

端均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显示。

5.7.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5.7.3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

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5.7.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强光手电筒等专用防护器械

5.7.5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 50395和GB 50396的规定。

4.8 实体防护装置

4.8.1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

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4.8.2 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拆措施。

4.8.3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规定。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

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第12部分:通信单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

送等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基础业务的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57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DB 31/329.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4部分:公共供水

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5部分:电力系统

DB 31/329.10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0部分:党政机关

YD5003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通信局房

承载基础电信业务通信设施和辅助设施,并由多个通信机房组成的专用建筑物(或部分)。

3.2通信机房

通信机房是指安装有通信设备和其他辅助设施附属的房间。

3.3通信基站

是移动通信中组成蜂窝小区的基本单元,完成移动通信网和移动通信用户之间的通信和管理功能的

基础设备。

3.4电信营业厅

办理各类电信业务,并进行现金收费的营业场所。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型

式检验合格、生产登记批准或“CCC”认证。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以及现行工程建设和规范。

4.1.3 通信单位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4.1.4 通信单位的营业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参照DB31/329.3的要求。

4.1.5 通信单位的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参照DB31/329.10的要求。

4.1.6 通信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泵房、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

DB31/329.4的规定。

4.1.7 通信单位的变(配)电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5的规定。

4.1.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58

4.1.9 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2 各子系统和集成要求

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与显示设备四部分。

4.2.1.2 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2.1.3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

b) 不应有盲区;

c) 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号;

d)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表1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组成及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电子巡查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

入侵

报警

系统

断线报警

紧急报警装置

处理/控制/管理设

显示/记录设备

处理/控制、记录/

显示设备

入侵探测器

频安

防监

控系

彩色摄像机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通信局房所在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通信局房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通信局房电梯轿厢内

通信机房所在楼层的出入口、电梯厅

通信机房所在楼层的通道

通信机房

储油库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灭火用钢瓶存放室

通信基站

安防中心控制室

值班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通信局房所在院区或楼寓的

周界

直接与外界相通的一、二楼无人值守的通信机房窗户

入侵探测器、告警器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通信基站

重要的有线通信线路

门卫室、值班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入侵报警探测器安装现场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通信局房的出入口

通信机房的出入口

通信基站的出入口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通信局房的重要部位

59

配置要求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31

32

33

34

35

36

37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防盗安全门

电话总机或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

通信机房、通信基站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直接与外界相通的一、二楼无人值守的通信机房窗户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实体

防护

装置

防盗栅栏

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4.2.1.4 其它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

情况。

4.2.1.5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4.2.1.6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

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2.1.7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

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2.1.8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并应根据实际监控要求,设置和开启图像运

动变化的声光提示。

4.2.1.9 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

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

出接口,数字数据输出应为DVD格式。

4.2.1.10 具有16路至32路视频输入的系统,宜配备视频矩阵切换器;具有32路以上视频输入

的系统应配备视频矩阵切换器。

4.2.1.11 系统配备的监视器和显示器数量应能满足监视和管理要求。

4.2.1.1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和GA/T 367的规定。

4.2.2 入侵报警系统

4.2.2.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分。

4.2.2.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4.2.2.3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4.2.2.4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

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

4.2.2.5 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4.2.2.6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

4.2.2.7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布防

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

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

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2.8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天。

4.2.2.9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2.10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

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

4.2.2.11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4.2.2.12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和GA/T 368的规定。

4.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系统应符合GB 50396和GA/T 394的规定

4.2.4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电话总机或公开对外的电话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 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4.2.5 安防中心控制室

60

4.2.5.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监控中心,能实现对各子

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4.2.5.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4.2.5.3 有人值守的场所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

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5.4 有人值守的场所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4.2.5.5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 50395和GB 50396的规定。

4.2.6 实体防护装置

4.2.6.1 通信局房、通信机房、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墙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墙厚

不小于200mm。

4.2.6.2 通信局房、通信机房、技术档案室、客户资料室玻璃窗安装的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

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

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4.2.6.3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规定。

4.2.6.4 通信机房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规定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进行。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

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

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民用

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展览、演出道具用的仿制枪支存放场所参照本标准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

场所的安全防范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JR-T0003 银行金库

61

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3.1枪支

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

失知觉的各种装置、器具(包括零部件及仿真装置)的统称。

3.2弹药

指枪支所用的整发子弹(包括弹壳、底火、发射药、弹头)或枪支发射的抛射物。

3.3射击场所

指的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射击活动的场所。

3.4存放场所

指储存枪支弹药的库房和设施的总称。

4 系统要求总体配置要求

4.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

过相应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型式检验合格。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4 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

求配置。

4.5 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

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1 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紧急报警装置

人脸识别装置

处理/控制、记录/显示

设备

入侵探测器

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

器)

彩色摄像机

项目

周界

公共区域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相关楼层的楼梯口、前厅、电梯厅、自动扶梯口

电梯轿厢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枪支擦拭、修理区

枪支弹药及枪支零部件(含废、旧、待处理品)存放场所

枪支弹药的交接领取处、内部转运通道

营业性射击场所的固定射击位置处

档案(资料)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值班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生产场所的周界

相关楼层的楼梯口、前厅、电梯厅、自动扶梯口

枪支弹药及枪支零部件(含废、旧、待处理品)存放场所

档案(资料)室

枪支弹药交接领取处

门卫室

值班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62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要求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零部件加工、装配、(试)射击、校验区域及出入口、通道

强制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处理/控制/管理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及相关的独立设防区域

显示/记录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

零部件加工、装配、校验的区域出入口

(试)射击的区域

识读/执行设备

枪支弹药及枪支零部件(含废、旧、待处理品)存放场所

档案(资料)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联网显示/编程/管理/

控制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通讯显示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

微剂量X射线设备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双锁防盗防火安全门、

钢窗栅栏、实体墙

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电话

周界、相关的出入口和楼层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出入口

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出入口

档案(资料)室

枪支弹药及枪支零部件(含废、旧、待处理品)存放场所

安防中心控制室

仅存放枪支或仅存放弹药的场所

枪支弹药柜

同时存放枪支和弹药的场所

5 各子系统和集成要求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显示设备四部分。

5.1.2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

200Lx。

5.1.3 出入口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固定焦距、方向;

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

c) 在24小时内通过监视屏均应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5.1.4 枪支擦拭、修理区、零部件加工、装配、(试)射击、校验区以及营业性射击场所的固定

射击位置处摄像机安装位置应能通过监视屏清楚的显示人员的操作活动情况。

5.1.5 枪支弹药及其零部件(含废、旧、待处理品)陈列存放场所、枪支弹药交接领取处摄像机

安装位置应能通过监视屏清楚显示的进出场所人员的面部特征和取存、交接枪支弹药的动作。

5.1.6 其他区域摄像机安装位置应能通过监视屏清楚的显示整个区域人员的活动情况。

5.1.7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

位至初始设定状态。

5.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5.1.10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

记录效果,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1.11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

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5.1.12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 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63

5.1.13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

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具有DVD视(音)频信号数据输出接口,输出的视(音)频复制信号

均能使用通用影音播放软件播放,或可直接在通用设备上回放。

5.1.14 人脸识别装置应建立数据库,并应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a) 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

b) 应能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

c) 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

d) 每个视频通道应能同时对2个(含)以上的人脸图像进行识别,识别速度应不小于4frame/s,

一旦发现识别目标应立即显示并报警。

5.1.1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的规定。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分。

5.2.2 应根据防护覆盖范围的需要选择适宜的入侵探测器类型和规格,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

书的规定。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不应有盲区,并根据管理要求设防。

5.2.3 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70m,且应24h设防。

5.2.4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现场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告警

器现场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声光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

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5.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

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6 枪支弹药交接领取处、门卫室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110”报警中心联网。

5.2.7 入侵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

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5.2.8 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5.2.9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5.2.10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5.2.11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12 入侵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2.13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规定。

5.2.14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的规定。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5.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系统安装部位的报警

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

作复位。

5.3.2 不应使用密码按键式识读设备。

5.3.3 系统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5.3.4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的规定。

5.4 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5.5 通讯显示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6 电子巡查系统

5.6.1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5.6.2 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

5.6.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5.7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GB 15208的规定。

5.8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64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应符合GB 15210的规定。

5.9 安防中心控制室

5.9.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

端均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显示。

5.9.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110”报警中心联网。

5.9.3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

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5.9.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强光手电筒等专用防护器械。

5.9.5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 50395和GB 50396的规定。

5.10 实体防护装置

5.10.1 枪支和弹药的存放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暂不具备分别独立设置的,应在场所内采用枪

支弹药柜分别存放枪支和存放弹药。

5.10.2 未设置枪支弹药柜的枪支弹药存放场所建筑结构及实体墙应按JR-T0003《银行金库》要

求建设。

5.10.3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2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

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250mmX100mm,并加装金属网。

5.10.4 栅栏应在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10.5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规定,并根据管理规定使用二把防盗防火锁。

5.10.6 枪支弹药柜应符合GB 10409的规定。

6 检验、验收、维护

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

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

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系统(设备)

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第14部分:燃气系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燃气经营(生产、销售、储存等)的燃气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

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燃气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65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阀室

内有阀井,并装有控制燃气输送阀门、驱动装置等设备的地面建筑(构筑)物。

3.2重要物资仓库

重要配(耗)物品、抢险救灾物资等的集中存放场所。

3.3过江井

内有输送穿越江(河)燃气专用井道的地面建筑(构筑)物。

4 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

4.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

经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在有防爆要求的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必须经防爆

检验合格。

4.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及国家现行燃气工程建设有关安全、防爆等要求

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 3 燃气系统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4.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 5 燃气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 各子系统及集成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不小于480TVL(或相当像素的数码摄像机)。

5.1.2 摄像机安装应安全、牢固,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逆光。

5.1.3 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5.1.4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固定焦距和方向;

b) 不应有盲区;

c) 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5.1.5 营业收费场所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

程。

5.1.6 其它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

况。

5.1.7 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

5.1.8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规

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5.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

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1.10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并应根据实际监控要求,设置和开启图像运动

变化的声光提示。

5.1.11 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frame/s,图像回放水平清

晰度应不小于300TVL。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

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数字数据输出应为

DVD格式。

5.1.1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和GA/T 367的规定。

表1燃气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组成及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66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出入口控制系统

防盗报警控制器

终端图形装置

紧急报警装置

入侵

报警

系统

入侵探测器、告警器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声音复核装置

入侵探测器

储气站、门站的周界

制气企业、储气站、(LNG)气化站、储配站、瓶装供

应站、瓶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有人值守的门站出入口

有人值守的调压站(设计出口压力大于等于1.6MPa)

出入口

重要物资仓库出入口

35kv(含)以上变电站出入口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频安

防监

控系

彩色摄像机

码头、油库出入口

过江井出入口

阀室出入口

码头装卸区

储气(液)区

瓶装供应站换瓶区

储配站灌装设备区

槽车卸液区(台)

生产调度控制中心

信息中心机房

营业收费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营业收费场所柜台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营业收费场所柜台

制气企业、储气站、门站、储配站、过江井、

气化站的周界

阀室

现金存放处

重要物资仓库

强制

调压站(设计进口压力大于等于0.8MPa)周界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信息中心机房

调压站的仪表控制室

有人值守的调压站

有人值守的门站

营业收费场所柜台

生产调度控制中心(室)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阀室

生产控制室

生产调度控制中心

35kv(含)以上变电站

67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实体墙

实体

防护

装置

防盗栅栏

防盗安全门、铁门

电子巡查系统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楼寓对讲系统

油库

信息中心机房

过江井

有人值守的门站

储气站

储配站

制气企业

对外公开的电话

阀室

瓶装供应站与外界相通的门

生产调度控制中心(室)

重要物资仓库

信息中心机房

现金存放处

瓶装供应站

现金存放处

重要物资仓库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制气企业、储气站、门站、储配站、过江井、气化站

强制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现场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告警

器现场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现场声光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5.2.2 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

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5.2.3 系统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5.2.4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防护区域内。设

置应符合运营管理的需要。

5.2.5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5.2.6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7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和GA/T 368的规定。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5.3.1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

5.3.2 识读装置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

5.3.3 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96和GA/T 394的规定。

5.4 电子巡查系统

5.4.1 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

5.4.2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

5.4.3 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5.5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来电显示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6 安防中心控制室

5.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系统的控制、显示等设

备均应设置在独立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5.6.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5.6.3 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并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

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5.6.4 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5.6.5 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 50395和GB 50396的规定。

68

5.7 实体防护装置

5.7.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铁门的板材厚度不宜小于0.8mm。

5.7.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

600mmX100mm。

5.7.3 实体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构筑,高度应不低于2200mm。

6 检验、验收、维护

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进行。

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

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第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

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长途客运车站、机场客运专线车站、旅游客运专线车站及各类公共停车场(库)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

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公交车站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

收费的汽车和电车所停靠的固定站点,包括首(末)站、过境站、枢纽站等。

3.2公交枢纽站(简称枢纽站)

公共汽电车线路之间以及其它多种交通方式之间客流衔接转换相对集中的场所。

3.3公交枢纽车站换乘区域

大型枢纽车站内换乘公共交通汽(电)车时乘客行走的通道、广场等区域。

3.4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有封闭周界的供公共交通汽(电)车辆集中停放的专用场所。

3.5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内重要部位

公共交通专用停车场(库)内重要设备机房、重要仓库、财务室等。

4 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

69

4.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

过相应的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和型式检验合格。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及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城市报警监控等有关技术标

准、规范和规定。

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4 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4.5 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

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 各子系统及集成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不小于480TVL(或相当像素的数码摄像机)。

5.1.2 摄像机安装应采用有效的防盗、防破坏安全措施,安装时尽量减少逆光;

5.1.3 系统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5.1.4 公交车站乘客候车区域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监视区域应能覆盖正常停靠站点上下客区域、车辆进出站区域以及站区内主要人流集散地;

b)通过显示屏能看清正常停靠站点公共汽(电)车的车牌或线路牌;

c)通过显示屏能看清正常停靠站点公共汽(电)车的上下乘客的体貌特征;

5.1.5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

b)不应有盲区,

c)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5.1.6 在枢纽车站内换乘通道、广场等区域或其他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制高点宜安装带有云台、

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车辆、人员活动的情况。

5.1.7 带云台、变焦的摄像机在停止操作后,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表1 公交车站

及公交停车场(库)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实体

电话通讯

系统

入侵报警

系统

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

记录装置

控制、显示装置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入侵探测器

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

彩色摄像机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公交车站乘客候车区域

公交车站的调度室

公交枢纽车站的换乘区域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制高点

公交车站或安防中心控制室

公交车站或安防中心控制室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安防中心控制室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周界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内重要部位

公交车站的调度室

紧急报警装置

防盗报警控制器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来电显示

来电记录

电子巡查系统

防盗安全门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内重要部位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安防中心控制室

公开对外的热线、投诉电话以及值班室电话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内重要部位

70

配置要求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20

21

防护

钢栅栏窗

安防中心控制室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内重要部位

强制

强制

5.1.8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规

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5.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 s以内。

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1.10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停车场(库)应24h图像记录,公交车站图像记

录应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并应根据实际监控要求,设置和开启图像运动变化的声光提示。

5.1.11 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frame/s,图像回放水平清晰度应不小于300TVL,图像(声音)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

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数字数据

输出应为DVD格式。

5.1.12 过境站视频安防监控记录装置可安装在本地,并应采用有效的防盗、防破坏安全措施。

5.1.1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GA/T 367的有关规定。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入侵探测器安装设计要求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5.2.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5.2.3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

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4 紧急报警装置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

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5.2.5 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5.2.6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防护区域内。设

置应符合运营管理的需要。

5.2.7 当安防中心控制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

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报警时应启动报警区域的灯光联动,并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现场告警器报

警声压不小于80dB(A),现场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5.2.9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5.2.10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11 系统的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GA/T 368的规定。

5.3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5.4 电子巡查系统

5.4.1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

5.4.2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 mm±100mm。

5.4.3 电子巡查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5.5 安防中心控制室

5.5.1 应以基层线路为单位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大型换乘枢纽站应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

5.5.2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系统的终端设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

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5.5.3 过境站视频安防监控记录装置可将图像信号传送至与安防中心控制室。

5.5.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所在地区域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5.5.5 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5.5.6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5.6 实体防护装置

5.6.1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规定。

71

5.6.2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

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

5.6.3 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

6 检验、验收、维护

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进行。

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测。系统(设备)

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6部分:港口、码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各子系统及集成、安防中心控制

室、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码头、涉外码头、客运码头(包括国际客运码头、轮渡码头、游览

码头及省际、“三岛”航线客运码头)。

其他港口、码头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487 港口装卸术语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848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港口

位于江、河、湖、海或水库沿岸,具有一定设备和条件,是一个由水上设施和陆上设施构成的运输

综合体,供船舶出入和靠泊以进行客货运输或其它专门业务的地方。

3.2

码头

供船舶停靠、装卸货物、上下旅客的基础设施。

72

3.3

船港界面活动

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的直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3.4

重要物资仓库

重要配(耗)物品、抢险救灾物资、贵重货物等的集中存放场所。

3.5

港口限制区域

根据港口设施的性质及作用而确定的需强化管理和控制进入的地方,如码头前沿。

4 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

4.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

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在有防爆要求的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应经防爆检验

合格。

4.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及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爆等要求的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 3 港口、码头单位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按表1的要求配置。涉及电力系统、

公共供水、金融、通信、燃气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 5 港口、码头企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

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 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

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

表1港口、码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组成及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配置要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号 求

1 与外界相通的港口、码头出入口 强制

港口、码头专用停车场(库)出入口

2 强制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彩色摄像机

港口、码头专用停车场(库)主要通道

推荐

客运码头售票厅出入口

客运码头售票窗口处

客运码头候船厅(区)、安检隔离区出入

客运码头候船厅(区)、安检隔离区

客运码头验(检)票口

客运码头行李寄(暂)存处

纠纷投诉接待、检查处置场所

财务现金收费处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出入口

档案(资料)室出入口

有线广播室出入口

重要设备机房出入口

港口、码头生产调度控制室(指挥中心)

出入口

重要物资仓库出入口

重要货物仓库(贵货仓储)出入口及主要

73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17

19

20

21

22

23

24

表1(续)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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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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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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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1

52

53

54

55

电子巡查系统

电话来电显示系统

控制、记录与显

示装置

声音复核装置

周界入侵探测装

通道

港口、码头货物露天仓库、堆场区域制高

收发货交接区域

船港界面活动区域

安防中心控制室

安防中心控制室

纠纷投诉接待、检查处置场所

客运码头售票窗口处

港口、码头与外界相接的陆域周界

客运码头行李寄(暂)存处

财务保险箱存放处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机房

档案(资料)室

有线广播室

重要设备机房

无人值守的港口、码头生产调度控制室

重要物资仓库

重要货物仓库(贵货仓储)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入侵探测器、告

警器

无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与外界相通的港口、码头出入口门卫室

客运码头售票窗口处

客运码头行李寄(暂)存处

财务现金收费处

紧急报警装置 有线广播室

值班室

收发货交接区域

港口、码头生产调度控制中心(室)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防盗报警控制器 安防中心控制室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

终端图形装置

重要设备机房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机房

客运码头行李寄(暂)存处

安防中心控制室

港口、码头生产调度控制室(指挥中心)

出入口

重要设备机房

重要物资仓库

港口限制区域

对外公开的电话

74

出入口控制系统

56

57

58

59

金属探测系统 客运码头候船厅(区)入口 强制

国际客运码头候船厅(区)出入口,国内强制

客运码头入口

X射线安全检查

轮渡码头入口 推荐

系统

客运候船厅(区)

防爆桶、防爆毯

强制

表1(续)

60 机动车阻挡装置 港口、码头的车辆出入口 推荐

61 重要设备机房 强制

62 重要物资仓库 强制

防盗安全门、金

63

港口、码头生产调度控制室(指挥中心) 推荐

属门

64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机房 强制

65 现金集中存放处 强制

66 重要设备机房 强制

67

重要物资仓库 强制

防盗栅栏

68 现金集中存放处 强制

69 计算机数据信息中心机房 强制

70 周界围栏 港口、码头 强制

5 各子系统及集成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480TVL(或相当像素的数码摄像机)按数字摄像机相数的。

5.1.2 摄像机安装应安全、牢固,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逆光。

5.1.3 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200Lx。

5.1.4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固定焦距和方向,且朝向一致;

b) 不应有盲区;

c) 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 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5.1.5 售票窗口处、财务现金收费处和应检票口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显示顾客的面

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

5.1.6 其它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车辆外形

特征及相关的活动、运行情况。当安装使用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时,在停止云台、变

焦操作2min±0.5min后,摄像机应自动恢复至预置状态。

5.1.7 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

5.1.8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规定

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5.1.9 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

5.1.10 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

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1.11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

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75

5.1.12 具有16路(含)以上的视频图像,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系统应按≥摄像机总数1/16

(含)的比例另配图象显示设备,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操作

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宜为监视设备屏幕对角线尺寸的3~6倍。

5.1.13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h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

合GB 20815-2006中Ⅱ、Ⅲ类A级机和公安管理的要求,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回放应同时符合以下

要求:

a) 应以≥25frame/s和≥2frame/s二种帧速记录方式分别进行图像保存,其中最近的10d以≥

25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其后20d的图像宜以≥2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

b) 亦可30d全部采用≥25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

c) 图像记录宜在本机播放,也可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5.1.14 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

钟源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1.15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

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5.1.16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和GA/T 367的规定。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现场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告警器

现场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现场声光报警持续时间≥5min。

5.2.2 系统使用专用线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2s,使用公共线路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

应≤20s。

5.2.3 系统采用公共线路传输的,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5.2.4 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防护区域内。设置

应符合运营管理的需要。

5.2.5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30d。

5.2.6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7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和GA/T 368的规定。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5.3.1 识读装置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

5.3.2 牢固系统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d。

5.3.3 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96和GA/T 394的规定。

5.4 电子巡查系统

5.4.1 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5.4.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

5.4.3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m±0.1m。

5.4.4 巡查记录保存时间应≥30d。

5.4.5 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5.5 来电显示和电话录音系统

5.5.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5.5.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30d。

5.6 安全检查系统

5.6.1 金属探测系统

5.6.1.1 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5210的规定。

5.6.1.2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899的规定。

5.6.2 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

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应符合GB15208的规定。

5.6.3 防爆设备

防爆桶、防爆毯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7 实体防护装置

76

5.7.1 机动车阻挡装置

5.7.1.1 阻挡装置的立柱升降应平稳,立柱间距应≤1200mm。立柱升起后高度应≥600 mm,立柱升

起至最高位置的时间应≤5s;立柱下降后阻挡装置应不影响道路的承载能力和通行能力。阻挡装置

升起后单根立柱应能承受≥70000kN的刚性碰撞。

5.7.1.2 阻挡装置应能电动操作和遥控操作,在电动操作故障时应能手动应急操作,并能接入其他

安防系统的信号实现系统联动。

5.7.2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φ20mm、壁厚≥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φ16mm的钢棒、单根

横截面应≥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

600mmX100mm;用于厂(站)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应≥2200mm,栅栏的竖杆间距≤150mm,

采用钢筋混凝土地梁应≥300mm,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采用≥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

固可靠。

5.7.3 防盗安全门、铁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的要求。

5.7.4 周界围栏高度应≥2200mm。

6 安防中心控制室

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

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显示。

6.2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

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6.3 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和消防设备。

6.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6.5 监控中心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200Lx,宜设置空调设施。

6.6 监控中心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

则;

b)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

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13.10、3.13.11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具

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6.7 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b)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c)监控中心设置在地下室时,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

d)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e)监控中心的线缆应按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并清晰可辨;

f)机房内宜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应采用铜质材料,其截面积应≥35mm2。

6.8 监控中心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2004的规定。

7 检验、验收、维护

7.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的规定通过技术方案评审。经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初验

合格后,应根据GB 50348—2004中7 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应根据本部分第5章和GB

50348、GA 308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7.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

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排除故障,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 第17部分监管场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基本要求、系统管网和配线

设备要求、防雷与接地要求、系统验收维护要求,是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

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新建、改(扩)建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77

其他单位类似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技术要求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25287 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 7269 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T 503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526 监室门

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要求

JJ 002 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

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424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变速球型摄像机

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监管场所(监所)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

劳动教养、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羁押场所,统称为监管场所(监所)。其中,公安监

所包含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等,司法监所包含监狱(含监狱

医院、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所等。

3.2

外围墙

监所与外界相隔的围墙。

3.3

监区

监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隔离和警戒的区域。

3.4

通道

监所内各建筑物之间,以及建筑物内所有通行的走道。

3.5

识别定位系统

78

采用电子身份识别方式,对出入监所的人员、物品信息和位置进行实时采集的系统。

3.6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基于视频监控、应急警报、周界控制、出入口控制、监管信息、识别定位等子系统的操作界面与信

息交换的系统。

4 系统设计基本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1、表1-2

和表2-1、表2-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表1-1 公安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

配置要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1 外围墙 强制

周界

电子围栏

2 控制监区围墙(看守所除外) 强制

系统

高压电网 3 看守所监区围墙 强制

4 外围墙外侧 强制

5 外围墙出入口 强制

6 外围墙内侧 强制

7 监区围墙外侧 强制

8 监区出入口 强制

9 监区围墙内侧 强制

10 室外区域 强制

11 制高点 强制

12 建筑物出入口 强制

13 楼层出入口(含电梯厅) 强制

14 电梯轿厢 强制

15 通道门出入口 强制

16 通道(含楼梯) 强制

17 收押接待大厅 强制

视频

18 信息采集室 强制

安防

19 彩色摄像机 候押室 强制

监控

20 接济大厅 强制

系统

21 会见室 强制

22 安全检查室 强制

23 健康检查室 强制

24 警械武器库 强制

25 警用装备室 强制

26 财物保管室 强制

27 物品储藏用房 强制

28 医务用房 强制

29 监室 强制

30 禁闭室 强制

31 放风场 强制

32 罪犯餐厅 强制

33 谈话室 强制

34 值班室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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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复核装置

记录装置

讯问指挥装置

全程录音录像同步刻

录装置

狱内侦查系统

控制、显示装置

心理咨询室

教育培训室

图书室

活动室

劳动用房

提讯接待室

讯问室(询问室)

辨认室

小法庭

电教室

安防系统总控室

安防系统分控室

安防系统总控设备间

安防系统分控设备间

信通机房

档案室

收押接待大厅

信息采集室

候押室

接济大厅

会见室(律师会见室除外)

安全检查室

健康检查室

监室

禁闭室

室内放风场

罪犯餐厅

谈话室

心理咨询室

教育培训室

图书室

活动室

提讯接待室

讯问室(询问室)

辨认室

小法庭

电教室

安防系统总控室

安防系统分控室

安防系统总控设备间或分控设备间

特审室、讯问指挥室

看守所讯问室

看守所

安防系统总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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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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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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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人脸识别系统

智能视频分析系统

门禁装置

出入

口控联动互锁装置

制系

门开报警装置

证件识别装置

控制、记录装置

手持金属探测器

安检门

微剂量x射线检查仪

便携式x射线检查仪

车底检查系统

车辆停车场管理系统

入侵探测器

安防系统分控室

监区出入口

监区围墙外侧

监区围墙内侧

监区出入口

监室

巡视通道

安防系统分控室

放风场等其他监控点

监区出入口

建筑物出入口

通道门出入口

看守所监区出入口

看守所监室门

看守所收押接待大厅

安防系统总控室、安防系统分控室或

中继间

监区出入口人行通道、收押接待大

厅、劳动用房

监区出入口

外围墙出入口

财物保管室

信通机房

档案室

外围墙出入口门卫室

收押接待大厅

接济大厅

家属会见室

劳动用房

通道

谈话室

安防系统总控室

安防系统分控室

安防系统总控室

外围墙出入口门卫室

收押接待大厅

接济大厅

家属会见室

劳动用房

通道

安防系统总控室

安防系统分控室

81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内部报警按钮

109

110

报警

111

系统

112

113 110报警按钮

114

115

116

117

报警显示屏、声光报

118

警器

119

120

121

安防系统总控室、安防系统分控室或

强制

中继间

安防系统总控室或安防系统总控室

123 报警主机及控制键盘 强制

设备间

124 室外区域 强制

扬声器

125 广通道 强制

126

电教室 强制

演播设备

127

安防系统分控室或电教分中心 强制

128

电教室 强制

音视频装置

129 监室 强制

130 监室 强制

131 禁闭室 强制

132 对讲墙机 室内放风场 强制

133 讯问室(询问室) 强制

对讲对

134 律师会见室 强制

系统 讲

135 安防系统分控室 强制

对讲分机

136 提讯接待室 强制

137 对讲主机 安防系统总控室 强制

138 会见管理装置 家属会见室 强制

电子

139 巡查钮或读卡器 巡视通道 推荐

巡查

140

系统

控制、记录装置 安防系统总控室 推荐

141 识别定位系统 监区围墙内 推荐

142 安防系统总控室 强制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143 安防系统分控室 推荐

144 防冲撞地锚装置 监区出入口车行通道 强制

实体

145 监室门 看守所的监室、禁闭室、放风场 强制

防护

146 刀刺网 看守所监区围墙 强制

表1-2 公安监所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类型 安装区域 安装方式 观察效果

清晰显示人员行

1 外围墙外侧 朝向外墙防护区域

为特征

清晰显示人员面

2 朝向人员进出区域,双向设置

部特征

外围墙出入口

清晰显示车辆牌

3 朝向车辆进出区域,双向设置

照号码

彩色

4 外围墙内侧 朝向内墙防护区域

清晰显示人员行

固定

朝向外墙警械区域及相邻岗

为特征

5

摄像

监区围墙外侧

楼正下方

6 朝向人行通道A门,双向设置

清晰显示人员面

7 朝向人行通道B门,双向设置

部特征

8 朝向车行通道A门,双向设置

清晰显示车辆牌

监区出入口

9 朝向车行通道B门,双向设置

照号码

清晰显示车底情

10 朝向车行通道底部,双向设置

122 报警控制器

82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监区围墙内侧

室外区域

建筑物出入口

楼层出入口(含电

梯厅)

电梯轿厢

通道门出入口

通道(含楼梯)

收押接待大厅

信息采集室

候押室

接济大厅

会见室

安全检查室

健康检查室

警械武器库

警用装备室

财物保管室

物品储藏用房

医务用房

监室

禁闭室

放风场

罪犯餐厅

谈话室

值班室

心理咨询室

教育培训室

图书室

活动室

劳动用房

提讯接待室

讯问室

辨认室

小法庭

电教室

安防系统总控室

安防系统分控室

安防系统总控设

备间

朝向车行通道顶部,双向设置

朝向围墙其他边门

朝向内墙警械区域及相邻岗

楼正下方

合理设置

朝向应一致向内

安装电梯门一侧上方

朝向应一致向内

合理设置,图像覆盖连续可查

朝向收押、换证登记区域

朝向工作区域

合理设置

朝向工作区域

清晰显示车顶情

清晰显示人员面

部特征

清晰显示人员行

为特征

合理设置

朝向工作区域

合理设置

朝向工作区域

朝向在押人员正面

朝向工作人员正面

朝向工作区域

合理设置

朝向工作区域

朝向工作人员正面、显示墙区

合理设置

83

清晰显示人员面

部特征

清晰显示人员行

为特征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变焦后清晰显示

安装在合理位置,固定在初始

在押人员面部特

预置位

63 特审室

表2-1 司法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

配置要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1 周电子围栏 外围墙 强制

2 高压电网 强制

监区围墙

3 光纤振动或泄漏电缆 强制

4 外围墙外侧 强制

5 外围墙内侧 强制

6 外围墙出入口 强制

7 监区围墙外侧 强制

8 监区围墙内侧 强制

9 监区出入口 强制

10 建筑物出入口 强制

监区围墙内单体建筑内楼层出入口(含

11 强制

电梯厅)

12 室外区域 强制

13 电梯轿厢 强制

彩色摄像机

14 监区围墙内单体建筑内通道门出入口 强制

15 通道(含楼梯) 强制

16 监区围墙岗楼制高点 强制

17 监区围墙内制高点 强制

18 民警值班室 强制

19 指挥中心 强制

20 指挥中心设备间 强制

21 分控平台 强制

22 分控平台设备间 强制

23 管控点 强制

24 管控点设备间 强制

25 民警更衣室入口 强制

84

彩色

云台

变焦

摄像

安防系统分控设

备间

信通机房

档案室

外围墙外侧

外围墙内侧

监区围墙外侧

监区围墙内侧

室外区域

制高点

劳动用房

监室

巡航状态清晰显

安装在合理位置,设置自动巡示人员行为特征,

航 变焦后清晰显示

人员面部特征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智能视频分析系统

人脸识别系统

记录装置

控制、显示装置

声音复核装置

监室(含严管队、禁闭室)

监区公共盥洗室

教育谈话室

亲情电话室

活动室(图书室、教室、电脑室等)

生活区域(监室楼顶阳光房、操场、晒

衣区等)

劳动车间内工作区域(含仓库、工具室

等)

劳动车间装卸点

劳动车间外来人员休息室

档案室

心理指导中心咨询治疗室内

心理指导中心宣泄室内

心理指导中心团训室内

服刑人员演播室内

炊场内

提审室(开庭室)

会见厅

候见厅

医务用房(诊疗室、抢救室等)

财物保管室

档案室

监室

监区围墙外侧

监区围墙内侧

外围墙外侧

外围墙内侧

楼层出入口

监区出入口

外围墙出入口

其他监控点

监区出入口

指挥中心设备间、分控设备间、现场管

控点设备间

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

监室(含禁闭室)

心理指导中心咨询治疗室内

心理指导中心宣泄室内

心理指导中心团训室内

教育谈话室

讯问室(询问室)

图书室

活动室

会见室

85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门禁装置

联动互锁装置

证件识别装置

门开报警装置

控制、记录装置

手持金属探测器

安检门

监区出入口、劳动用房出入口

微剂量X射线检查仪

提审室

监区出入口

建筑物出入口

楼层出入口

通道出入口

监区围墙内民警办公室出入口

外围墙内重点办公室出入口

监区出入口

监区出入口

通道门、监室门

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推荐

推荐

强制

推荐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广

便携式X射线检查仪

车底检查系统

监区出入口

生命探测仪

财物保管室、档案室、机要室、信通机

入侵探测器

外围墙出入口门卫室

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

民警办公室

监室

通道

内部报警按钮 谈话室

心理指导中心咨询治疗室

心理指导中心宣泄室

心理指导中心团训室

教学楼教室

在岗民警配备无线报警按钮

110报警按钮 指挥中心

门卫室

民警办公室

通道

报警显示屏、声光报

劳动车间

警器

武警值班室

指挥中心

分控平台

现场管控点

指挥中心设备间、分控设备间、现场管

报警控制器

控点设备间

扬声器 监室、禁闭室、通道、生活场所

电教室、监狱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

演播设备

场管控点

音视频装置 电教室、监室

86

呼叫对

对讲分机

讲装置

对讲主机

会见管理装

115 家属会见室 强制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指挥中

116 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 强制

心管理应用系统)

117 指挥中心综合显示系统 指挥中心 强制

118 识别定位系统 监区围墙内 推荐

119 读卡器 巡视通道 推荐

电子巡查系

控制、记录装

120

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 推荐

防冲撞地锚强制

121 监区出入口车行通道

装置

122

实体防护

金属隔离网 监区围墙 强制

123 刀刺网 监区围墙 强制

124 监室门 监室、禁闭室 强制

表2-2 司法监所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序号 类型 安装区域 安装方式 观察效果

1 外围墙外侧 朝向外墙防护区域

清晰显示人员行

为特征

2 外围墙内侧 朝向内墙防护区域

朝向人员进出区域,双向设清晰显示人员面

3

置 部特征

外围墙出入口

朝向车辆进出区域,双向设清晰显示车辆牌

4

置 照号码

朝向外墙警械区域及相邻岗

5 监区围墙外侧

楼正下方

清晰显示人员行

朝向内墙警械区域及相邻岗

为特征

6 监区围墙内侧

楼正下方

朝向人员进出区域,双向设清晰显示人员面

7

彩色

置 部特征

固定监区出入口

朝向车辆进出区域,双向设清晰显示车辆牌

摄像

8

置 照号码

监区围墙内楼层

9 出入口(含电梯朝向应一致向内

厅)

10 电梯轿厢 安装电梯门一侧上方

监区围墙内通道

11 朝向应一致向内

清晰显示人员行

门出入口

为特征

监区围墙内服刑

12 人员通道(含楼

合理设置

梯)

13 民警值班室

14 民警更衣室入口 朝向应一致向内

87

110

111

112

113

114

对讲墙机

监室

禁闭室

教育谈话室

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

指挥中心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强制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监室(含严管队、

禁闭室)

监区公共盥洗室

教育谈话室

亲情电话室

活动室(图书室、

教室、电脑室等)

生活区域(监室楼

顶阳光房、操场、

晒衣区等)

指挥中心

分控平台、现场管

控点

劳动车间内工作

区域(含仓库、工

具室等)

档案室

劳动车间装卸点

劳动车间休息室

心理指导中心咨

询治疗室内

心理指导中心宣

泄室内

心理指导中心团

训室内

服刑人员演播室

炊场内

提审室(开庭室)

合理设置

朝向室内盥洗区域

朝向室内谈话区域

合理设置

朝向室内工作区域

合理位置

清晰显示人员面

部特征

会见厅

候见厅

医务用房(诊疗清晰显示人员行

35

室、抢救室等) 为特征

36 财物保管室 朝向室内储物箱

37 档案室 合理位置

38 外围墙外侧

39 外围墙内侧

40 监区围墙外侧

彩色

41 监区围墙内侧

巡航状态清晰显

云台

安装在合理位置,设置自动示人员行为特征,

42 室外区域

变焦

巡航 变焦后清晰显示

监区围墙岗楼制

摄像

43

人员面部特征

高点

监区围墙内制高

44

45 劳动用房

4.1.2 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88

4.1.3 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均应报送市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审核。

4.1.4 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

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4.1.5 系统及设备应开放通信协议和接口,并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实现与相关系统安全互联。

4.1.6 视频安防监控、应急报警、出入口控制、周界控制、对讲等系统宜具有按设定程序或定时故

障巡检功能。

4.1.7 系统应具有时间同步功能,各系统内同步时间误差±5s以内,与标准时间误差±30s以内。

4.1.8 公安监所的指挥架构为总控室(指挥中心)、分控室,司法监所的指挥架构为指挥中心(总

控室)、分控平台(监区指挥室)和现场管控点。

4.2 周界控制系统

4.2.1 报警输出信号宜与监控图像联动,报警区域相关的图像宜自动切换至总控室显示墙。

4.2.2 光纤振动传感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防区数≥32防区;

b) 灵敏度可调。

4.2.3 高压电网的选型与安装,应符合GB 25287的规定。

4.2.4 周界控制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

4.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3.1 应根据现场环境确定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安装位置及数量,避免盲区。

4.3.2 通道位置摄像机安装的方向宜一致,并尽可能满足图像覆盖连续可查的要求。

4.3.3 观察监室内情况的摄像机应确保安装牢固,必要时增加防暴保护。

4.3.4 看守所监室内除安装固定摄像机外,还应安装1台用于辅助观察的变速球型摄像机。变速球

型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状态,变速球型摄像机应符

合GA/T 645的技术要求。

4.3.5 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4.3.6 监控范围内的最低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4.3.7

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540TVL,数字摄像机分辨率≥ 1280*720。

4.3.8 摄像机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 19英寸标准机架式电源,多路输出装置并带有独立保险丝和开关。

b) 具有防雷浪涌保护、滤波抗干扰和电压数显等功能。

c) 其他系统设备低压供电要求参照本条款执行。

4.3.9 拾音器声音复核装置,灵敏度应≥-47dB;

4.3.10 光纤声音复核装置,灵敏度应≥200mv/pa @1kHz。

4.3.11 监室内拾音点宜设置在距地面1.5m ±0.1m范围内,布点应均匀分布且≥2处,实时、回

放声音应无明显噪声干扰,且清晰可辨。

4.3.12 视(音)频记录要求

4.3.12.1 视(音)信号与对应的视频信号在监看和回放时均应同步。

4.3.12.2 视(音)频记录设备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

型数字录像设备)的A级产品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3.12.3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

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4.3.12.4 每路图像记录和回放帧频数应≥25 frame/s,且应不间断记录。视(音) 频信息的保存时

间应≥30d;其中看守所监区出入口视频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65d。

4.3.12.5 记录方式宜采用集中存储管理模式,宜具有数据记录灾难恢复功能或热备份系统。

4.3.13 图像显示要求

4.3.13.1 模拟复合视频信号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实时显示彩色图像水平清晰度≥350TVL;

b) 回放图像显示水平清晰度≥ 300TVL。

89

4.3.13.2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监看和图像回放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

GB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

4.3.13.3 分控室显示墙显示终端数量应按≥摄像机接入路数的1/8比例配置,可对其中任意图像

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4.3.13.4 单路画面(含分割子单元)显示尺寸应≥(230mm x 230mm)。

4.3.13.5 显示墙时序切换一遍全部图像的时间应≤90s, 切换过程中图像滞留时间应≥15s。

4.3.13.6 应设置显示重点部位图像的显示终端,数量≥2台。

4.3.13.7 宜设置与其他(门禁、对讲等)系统联动的显示终端,数量≥2台。

4.3.13.8 看守所、监狱总控室(指挥中心)显示墙应具有画面拼接、分割等功能。

4.3.14 智能视频分析系统要求

4.3.14.1 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实现视频丢失、遮挡、位移等现象的提示报警;

b) 实现对超越警械线的现象提示报警;

c) 实现对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出和超时逗留现象的提示报警;

d) 实现对特定时段起身、走动现象的提示报警;

e) 实现对特定区域发生剧烈动作、人员聚集等群体异常事件的提示报警;

f) 实现对值班人员脱岗、类似睡岗等现象的提示报警。

4.3.14.2 系统控制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对各类报警事件分类管理,按优先级别输出不同的报警方式;

b) 对每个功能设定自动布防启动时间和撤防时间,并可以设定日、周、月的重复周期;

c) 具有智能视频分析特定事件的搜索、分析、回放等功能;

d) 与其他系统实现联动控制,实现报警事件分类汇总,自动生成统计数据和报表。

4.3.15 人脸识别系统

4.3.15.1 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建立识别目标人员数据库;

b) 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

c) 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

d) 脸部≤15°(相对于平视)的姿势变化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

e) 每个视频通道同时对2个(含)以上的人脸图像进行识别,识别速度应≥4frame/s。

4.3.15.2 系统控制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实时识别:采集人脸图像与指定布控人员进行实时比对识别;

b) 报警处理:识别出目标人员时应声光报警提示,并自动显示目标人员数据库相关信息;

c) 联动控制:报警提示与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统联动;

d) 储存查询:抓拍人脸自动保存,并可供事后查询;

e) 事后识别:根据提供特定照片,系统可从目标人员数据库中自动搜寻、比对、锁定;

f) 录像索引:建立目标人员数据库人脸索引并可查找指定照片人员的视频片段;

g) 布控管理:选择指定目标人员人脸照片建立和修改人员布控信息,并可与在逃人员数据库进行

信息比对。

4.3.16 特审室和讯问指挥室应配置讯问指挥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观察和指挥,保障讯问人员与

指挥人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实现图像、语音和文字的信息传递。

4.3.17 看守所讯问室全程视(音) 频信息同步刻录装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结构形式应包含核心设备、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终端显示终端、电子显示屏等;

b) 核心设备具有音视频信号接入、画中画显示输出、双光盘刻录、硬盘录像、单次讯问录像资料

自动删除等功能;

c) 讯问室内设置显示终端,应实时显示讯问过程的音视频信号;

d) 电子显示屏应显示日期、时间、温湿度信息,并与核心设备日期、时间保持一致;

e) 讯问室应做隔音吸音处理。

4.3.18 驻所检察监控联网要求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90

a) 看守所驻所检察控制室(分控室)应配置显示、矩阵、视(音)频记录、UPS等设备;

b) 应按相关规定,分配指定信号至驻所检察控制室;

c) 公安专网与检察专网应物理隔离。

4.3.19 其他要求

4.3.19.1 看守所狱内侦查系统建设,应按相关规定。

4.3.19.2 公安监所音视频信号应上传至市级业务指导部门,市级业务指导部门可远程调阅该所任

意音视频信号。

4.3.19.3 监控视频图像借助公安专网、司法专网或视频专网传输时,应符合安全保密规定。

4.3.19.4 监控网络客户端均可调阅权限范围内视频图像,网络传输带宽速率≥4Mbps。

4.3.19.5 控制台的设计应符合GB 7269的规定。

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4.4.1 监区出入口人行通道门应实现联动互锁功能,联动互锁的技术要求宜符合GA 576的相关规

定。

4.4.2 总控宜具有对所有门禁、联动互锁的锁闭(开启)状态进行单控、组控以及群控的操作控制。

4.4.3 门禁管理软件应具有通道门开关状态实时显示、数据统计等功能。

4.4.4 通道门开关状态信号宜与监控系统联动,门开启时对应的监控图像可自动切换至总控室或分

控室显示终端。

4.4.5 看守所内安装的电动平移监室门和电控监室门应具有门开报警功能。

4.4.6 门禁控制应实现断电开锁,断电状态应使用备用环形锁或插锁锁闭。

4.4.7 门禁控制器及锁具宜相对集中供电,便于接入UPS电源。

4.4.8 证件识别装置要求

4.4.8.1 适用范围应为身份证、律师证等有效证件的识别。

4.4.8.2 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可扫描、自动识别和存储进出人员(包括家属会见、物品接济、律师会见、参观等来访人员)

出示的证件;

b) 数据库与监管信息系统资源共享,即时自动与在逃人员系统对比,并具有报警提示、定时批量

比对功能;

c) 会见、接济等信息应与监管信息系统的在押人员信息自动关联,并具有数据检索、统计分析、

异常报警功能;

d) 设备置于收押接待大厅,记录保存≥365d。

4.4.9 出入口控制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5 安全检查系统

4.5.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899的规定。

4.5.2 安检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5210的规定。

4.5.3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5208的规定。

4.6 报警系统

4.6.1 报警按钮应安装在较易触摸的位置,具有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功能。

4.6.2 室外警铃声级≥100dB,室内警铃声级≥60dB。

4.6.3 报警信号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触发报警时,报警区域相关的图像可自动切换至控制

室显示墙。

4.6.4 报警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7 广播系统

4.7.1 设总控统一广播和分控单独广播,总控室可在特殊情况下切断分控广播,直接向全所发布语

音广播信号。

4.7.2 音视频装置(显示终端、电视机)应安装在监室内合理位置,节目选定、音量调节和电源开

关等宜由总控或分控统一控制。

4.7.3 应设置独立的电教室,配备广播、电视转播、视频编辑等演播设备。

4.7.4 广播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91

4.8 对讲系统

4.8.1 呼叫对讲装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呼叫对讲装置由对讲主机、对讲分机和对讲墙机组成,并具有两级管理功能,当对讲墙机呼叫

对讲分机无人应答时,超过设定的时间自动将信号上传至对讲主机;

b) 对讲主机和对讲分机应具有的单呼、组呼、群呼功能;

c) 监室内对讲墙机应具有防拆、防暴力破坏功能;

d) 监室内对讲墙机应安装在靠近监室门的位置;

e) 呼叫单一监室或监室主动呼入时,其对应的监控图像宜自动切换至显示终端。

4.8.2 会见管理装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主机应具有音频记录、三方通话、时间设定、终止通话等控制功能;

b) 特殊会见可采用可视对讲方式,前端设备分别安装在独立房间和会见室。

4.8.3 呼叫对讲装置其他相关技术应符合GA/T72的规定。

4.9 电子巡查系统

4.9.1 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4.9.2 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

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4.9.3 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9.4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2台。

4.9.5 信息的存储≥30d。

4.9.6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离地1400mm±10mm。

4.9.7 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4.10 识别定位系统

4.10.1 应实现定位信号监所全覆盖,采用加密传输且信号连续、稳定。

4.10.2 系统最小定位精度≤3m,且定位显示结果不穿墙、不错层。

4.10.3 标签核心组件可重复使用,信号发射时间间隔应≤2s,工作时间≥90d。

4.10.4 在押人员佩带标签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应为腕带式;

b) 需使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c) 低电量报警功能,电池可更换;

d) 防护等级为IP67,被拆卸后应自动报警。

4.10.5 工作人员佩带标签宜为卡状形式。

4.10.6 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 实现与监控、门禁等系统的联动及数据共享;

b) 系统应具备无线传输语音、图像、文字等拓展功能;

c) 管理软件应具有区域定位、管理、异常报警等功能。

4.10.7 识别定位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11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

4.11.1 统一操控:在统一的用户界面上集成各安防子系统的状态显示以及控制管理。

4.11.2 常规模块:视频监控、应急报警、周界控制、证件识别等系统。

4.11.3 统计分析:实现日志查询、统计和图表分析功能。

4.11.4 系统管理:实现自定义功能设置、查询管理、数据导出备份等功能。

4.11.5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实体防护装置

4.12.1 监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司法监所增设警用通道),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

两端设AB互锁门,AB门之间应为封闭通道。

4.12.2 车行通道门两端应设防冲撞地锚装置。

4.12.3 看守所监区围墙上端应设置一道600mm—800mm的蛇腹型刀刺网。

92

4.12.4 监狱监区围墙内侧5000mm、外侧10000mm处均应设一道≥4000m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网

顶端加装内径≥500mm的蛇腹型刀刺网;

4.12.5 监区大门、放风场出入口应安装电动门,并为全部电动门提供≥1h的电量备用电源,确保

电动门启闭可靠。

4.12.6 通道门开启方向应一致向内。

4.12.7 监室门选型与安装应符合GA 526的规定。

4.12.8 其他实体防护装置所用产品和安装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13 安防系统总控室(指挥中心)和分控室

4.13.1 控制室的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总控室人员监控操作区域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10m;

b) 总控室设备间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6m;

c) 分控室人员监控操作区域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6m;

d) 分控设备间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4m。

4.13.2 应合理设置控制室、设备间和中继间,设备间应与控制室相邻。

4.13.3 控制室设备间(含中继间)之间互联的信号应通过光缆传输。

4.13.4 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4.13.5 控制室的紧急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集成。

4.13.6 控制室设备间(含中继间)应采用在线式UPS电源供电,可为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

紧急报警、应急(语音)广播、对讲系统全部设备提供≥1h的电量。

4.13.7 控制室内应设置空调设施,且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环境,照明应≥200Lx。

4.13.8 控制室应安装应急照明装置,启用时该区域平均光照度应≥50Lx。

4.13.9 控制室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

则;

b)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

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50348-2004中3.13.10、3.13.11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具有

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

4.13.10 控制台背面与显示墙正面净距离应≥2m;机柜正、背面与其他机柜或墙体净距离应≥0.8m。

4.13.11 设备抗电磁干扰应符合GA/T367-2001中9.1的规定。

4.13.12 设备电磁辐射防护应符合GA/T367-2001中9.2的规定。

4.13.13 控制室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b) 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c) 设置在地下室时,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

d) 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

e) 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f) 控制室内宜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35mm2。

4.13.14 门禁控制器、报警控制器等(接线方式为总线制)设备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设备间或中继

间。

4.13.15 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

4.14 武警驻守技术防范要求

4.14.1 监区围墙、监区围墙大门、执勤哨位、通道等重点监控图像应接入武警值班室。

4.14.2 武警值班室内应设置监控系统主机、显示墙、报警系统、电网主机等技术设施,并配备无

线通信设备。

4.14.3 执勤哨位安装哨位应设施集成控制箱。

4.14.4 岗楼哨位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对岗楼大门实施双锁双控。

4.14.5 监区围墙哨位应安装麦克风,并在围墙中间部位设置扩音喇叭及照明设施。

93

5 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

5.1 中继间、中继箱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破坏装置或实体防护装置。

5.2 应在室外区域合理设置弱电井,方便布线。

5.3 室外线缆应敷设于地下,严禁架空。

5.4 监区围墙、监室等重点部位布设线缆应采用暗敷方式。

5.5 摄像机和声音复核装置应集中供电。

5.6 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T50311的规定。

6 防雷与接地要求

6.1 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

6.2 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

GB50343和GA/T670的要求。

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

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

6.4 控制室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

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

7 系统验收和维护要求

7.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经过公安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7.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市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3 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档案,包括设备品牌型号、启用时间、点位布线图、操作手册、

产品说明书、维修记录等资料。

7.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系统(设备)发生故障,应由具备相应安全技术防

范资质的专业单位及时修复。

7.5 系统(设备)常规维护保养应由具备相应安全技术防范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周期应

≤30d,全面维护保养周期应≤90d,并应做好记录。

7.6 系统建设应按≥建设经费3%比例购置备品备件。

7.7 系统超过保修期应按≥建设经费10%比例保障运维费用。

7.8 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报警、对讲系统全部设备使用期限为5y,达到使用期限应更新;

其他系统设备使用满5y后,应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更新。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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