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视为借款

阅读: 评论:0

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视为借款

父母出资买房,未明确表示赠与,视为借款

父母资助孩子买房变得越来越常见,这种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

广州番禺区的老陈夫妇先后给儿子210万元用于买房,儿子结婚当月就要出售该套房屋,并拒绝老陈夫妇继续居住。老陈夫妇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陈返还购房款。

广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判令小陈向老陈夫妻返还210万元。

儿子结婚当月要卖房 父母让其先还房款

2015年5月,小陈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243万元,按揭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其父母老陈夫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小陈。
小陈与女友结婚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产,老陈认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小陈则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利益。

争议焦点:210万元借款还是对儿子的赠与?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结合现实情况,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年,创业购房压力大,资金相对困难阶段,有条件的父母给予儿子儿媳或者女儿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210万元的一笔巨款,在没有财产所有人明确表示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至于父母予以资助之后,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单方权利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小陈向原告老陈夫妻返还210万元款项。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应予认定为临时资金出借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张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本文发布于:2024-01-31 09:09: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4u4v.net/it/17066633642743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下一篇:20211220
标签:明确表示   父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网站地图1 网站地图2 网站地图3 网站地图4 网站地图5 网站地图6 网站地图7 网站地图8 网站地图9 网站地图10 网站地图11 网站地图12 网站地图13 网站地图14 网站地图15 网站地图16 网站地图17 网站地图18 网站地图19 网站地图20 网站地图21 网站地图22/a> 网站地图23